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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事索赔案。原告王先生在一家大型市场门内失足滑进一处下水道,导致受伤。治疗结束后,他将某市场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但是,王先生由于没有及时取证,最后在法庭上因为证据不足输了官司。
王先生在法庭上说,今年8月5日下午,我来到沙区某大型市场购物,在东门内有一排污管道,我失足掉入下水道中,被破损的瓷砖割伤了右脚跟腱。我来到医院治疗,产生了经济损失,要求被告某市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合计11000余元。
某市场提出,原告不能证明是在本市场管辖区域受的伤,因此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事发现场的录像,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等,一位女士出庭作证,证明原告是在被告管理的区域内受的伤。被告认为,原告的证人为他的工友,证言缺乏证据力,该录像不能证明这处是市场管辖区域,也不能证明这是受伤的地点。
法院认为,原告要证明自己在被告管辖区域内受伤的举证责任没有完成,因此对原告所说的事实暂不能认定。今年11月20日,沙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承担案件受理费。记者于判决后采访了办案法官,法官指出,如果当事人确实在市场区域内受伤的话,可在现场报警110,出警方将会存留出警现场的记录;当事人也可在事发后立即向市场管理方告知,或及时通知公共设施的管理部门,这样做均可达到取证效果。但是,当事人却在事发后离开了现场,导致了现有证据的效力不足。 此案提示市民,遇事时要有充分的取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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