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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一年八宝粥究竟是谁的?商场买者互不相让
2008-03-20 19:44:13

  天健网消息(于立萍  记者金东姝)近日,西岗消协调解的一起消费纠纷案引发“诚信与责任”的话题。

  事件回放:一箱八宝粥竟然超过保质期将近1年

  2月4日(腊月二十八)西岗12315接到消费者投诉电话,述说2月3日晚10点左右,在某商场购买一千多元商品,其中有一箱八宝粥价值41.90元,喝过后拉肚子,再仔细查看八宝粥保质期竟然为2005年3月18日—2007年3月17日,已经过期近一年。消费者打车去医院车费和医药费共花了100多元钱,他找到商场要求换货,商场工作人员否认是本店商品,消费者非常生气,投诉到12315。

   商场坚称:商场管理不会出现如此漏洞

  12315工作人员电话与商场沟通,商场方面坚持认为消费者质疑的八宝粥不可能是由商场售出的,2月5日双方到西岗消协接受调解。

  商场人员认为该商场对此商品(八宝粥礼盒370g*12听/盒)一向库存不多,每次进货只进两三件而已,只够摆台面,而商场工作人员每天都会进行日常检查,绝对不至于出现“保质期过期一年仍未被发现”这样大的漏洞。商场怀疑遭到消费者恶意投诉勒索,已由商场管理部门向总部打报告,提醒其他商场注意避免类似问题。

  消费者:发票清楚载明从该商场购买一箱八宝粥

  消费者向消协人员出示了商场发票,发票清楚载明从该商场购买一箱八宝粥,还一并载明购买了价值近千元的其他商品,消费者表示,自己没有必要为了诈骗价值不足一百元的八宝粥而去消费千余元,对商场称自己是投诉勒索非常生气,觉得人格受到了伤害,消费者并不要求医药费和打车费,而是要求商场工作人员赔礼道歉,调换一箱正常日期的八宝粥。

  争议焦点:八宝粥是不是在该商场买的

  争议的焦点最后落在了消费者提出质疑的这箱八宝粥与消费者从商场购买的八宝粥是否为同一箱、是否有调换之嫌的问题上了,双方各执一词。

  为更好地进行调解,西岗消协广泛查询资料并进行多方咨询,希望通过寻找有力证据找出责任一方,但因为八宝粥系包装商品,上面有生产厂家自带的商品条形码,该商场对此类商品入库时不再另行粘贴内部条形码,所以售出后与其他市面上的同批次同种商品无法加以区别,判断不出该商品是出自这家商场还是那家商场,从该角度入手很难获得证据。

  西岗消协对经营者、消费者认真进行协商调解,根据法律保护弱势消费者的权益、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依据辽宁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责任。”商场提供不出无过错的证据,经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对消费者退一赔一,消费者不再追究经营者的其他责任。

  呼唤诚信

  小小一个案例,却是对诚信提出的重大考验,考量出其中应当有一方是诚信缺失的一方,而缺乏诚信,影响却是连环性的:因为个别经营者的制假售假,导致消费者对所购商品充满猜疑;因为个别消费者的恶意更换,导致“售出商品概不退换”霸王条款的出现。消协呼吁经营者诚信经营、消费者诚信消费。提醒经营者,遇到类似问题不要急于定性,待查清事实再做进一步处理,以免小事变大,导致纠纷扩大化;提醒消费者,本着谨慎的原则,购物时认真检查所购商品的合格证、保质期等,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责编: 孙雨竹 侯忆 来源: 大连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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