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日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已开始
天健网消息(记者 李佳鹤)近日记者从大连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为构建覆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切实解决这部分人群的看病就医问题,决定将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目前,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已将开始。
关键字:低收入家庭人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要求,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以下简称“低收入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参保范围。低收入人员从认定的次月起办理参保手续,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低收入人员中的老年居民和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还需缴纳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低收入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缴费。其中,未成年居民按个人缴费额的50%给予补助,老年居民按应缴费额的60%给予补助,其他人员按应缴费额的40%给予补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低收入人员个人承担。
在就医、结算、待遇等方面,低收入人员中的未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分别按照《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内未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年龄内的低收入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居民医保办法老年居民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低收入人员不再享受低收入人员待遇后,不得按居民医保办法参保,并应当从停止享受低收入人员待遇的次月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折半计算。在一个年度内,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或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不重复缴纳。2007年已办理参保缴费的未成年居民属于低收入人员的,其已缴纳的费用不再返还。
关键字:残疾人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据介绍,市内四区劳动年龄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均纳入城镇居民参保范围,劳动年龄内已经就业的的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缴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按缴费标准给予100%补助,符合城市低收入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按缴费标准给予60%补助,其他残疾人按缴费标准给予40%补助。
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时间为2008年5月5日至2008年6月30日,缴纳半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自2008年7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后每年的参保申报时间按照居民医保办法老年居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字:建立规章制度 提供医疗服务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的力度,密切与街道、社区和残疾人组织的联系,强化服务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经办效率,做好低收入人员和残疾人的参保经办服务工作,确保应保尽保。
此外,市劳动保障部门强调,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为低收入家庭参保人员和残疾人提供医疗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