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健网消息(凌兴东 记者 金东淑)5月16日上午9时,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对南航员工亓茹状告旅客潘伟英侵权案进行宣判,法庭判决原告亓茹胜诉。
原定于上午8时30分开庭宣判南航员工亓茹状告旅客潘伟英侵权案,因被告未有到庭而被迫延迟开庭。
9时整,法庭对被告潘伟英缺席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潘伟英赔偿原告亓茹医疗费781元,误工费1600元,精神损失赔偿费1990元,合计4371元。判决在15天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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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31日,因不满航班延误,深圳旅客潘伟英用手中的挎包将南航大连分公司员工亓茹砸成颅外损伤。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亓茹将该旅客告上法庭,成为国内首例航空公司员工状告旅客侵权案。
南航大连分公司方面表示,对于员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司会给予全力支持。
相关律师提醒旅客,遭遇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和旅客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旅客维权须理性,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对抗国家法律。
不满航班延误——旅客抡包砸服务人员
2月22日上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国内首例航空公司员工告旅客侵权案。
早晨8时30分,被告潘伟英尚未到庭,法庭延时10分钟开庭审理。8时40分,潘伟英仍未出现,法院宣布,已于1月18日传唤潘伟英,可认定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决定缺席审理此案。
原告亓茹在陈述经过时说,由于天气原因,被告所乘坐的飞机从当天14时20分延误至晚上21时08分,包括被告潘伟英在内的部分旅客由于情绪异常激动拒绝登机,并围坐在5号登机口阻挠其他旅客登机。当原告亓茹劝说并试图搀扶起潘伟英时,被潘伟英用挎包砸中了头部。亓茹昏倒在地,被送到大连市中心医院就诊,诊断为“颅外损伤”。而潘伟英由于干扰机场正常运营秩序等行为,被大连市公安局机场公安分局处以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亓茹决定起诉该旅客
2007年10月中旬,亓茹委托律师向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旅客潘伟英赔礼道歉,并对其给亓茹本人带来经济和精神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
法庭上,原告亓茹向被告潘伟英索赔为5399。13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
提供服务却挨打——被打员工连称“无奈”
被告潘伟英向法院邮寄了一份答辩状和一个紫红色的女士坤包(据称是事发当日所背)。潘伟英在答辩状中说自己是“站起的一刻将女式坤包向后一背,不小心碰到正从身后走过来的被答辩人(亓茹)”,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无意的,并未给被答辩人造成任何严重后果……”
“由于当天航班大面积延误,我和其他地服部员工连续工作了10余个小时、、、、、”亓茹在法庭陈述时,几次情绪激动地表示无奈。她说,自己从事地面航空服务已经十多年了,此次被打,给她的工作、家庭和精神带来了很大影响,母亲因承受不了女儿被打导致心脏病发作,“我非常不理解她为什么这样对我,我主动为她服务,去搀扶她,反而受到这样不公平的待遇……”
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双方争论焦点为原告受伤事实是否客观存在、被告打伤原告是否是故意行为、以及原告索赔数额是否恰当合理。
原告亓茹的代理律师、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晓芝当庭出示了三组证据,分别用以证明当日系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原告的被打经过、治疗情况和误工情况。
法庭经认定后,确定了三个基本事实:一、当日航班发生延误;二、原告人身受到侵害住院治疗;三、被告因扰乱机场秩序、伤害服务人员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拘留。
法庭将择日宣判。
为安抚员工——航空公司专设“委曲奖”
随着乘坐飞机出行的旅客人数快速增长,近年来,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经济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旅客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尤其在航班延误时,有些旅客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还出现了罢机甚至殴打在场的工作人员等过激行为。
南航大连分公司地面服务保障部书记周义说,在事件处理过程中,航空公司不支持员工与旅客发生冲突,并要求工作人员忍辱负重,甚至专设“委屈奖”,安慰被旅客辱骂或殴打的员工。
“我右臂上的这块伤痕是一次安慰情绪激动的旅客时被打伤的。”周义苦笑着撸起袖子说。那次因雷雨天气发生航班延误,一名男旅客情绪激动并大声喝骂工作人员。周义安抚他时劝说“互相理解、要不你就打我几下出口气”,没想到这名旅客真的动手了。
周义说,航班延误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地服人员被旅客推搡、揪衣领或胸牌的事情时有发生,但亓茹被打的情节比较恶劣。“航空公司当然不愿意与旅客发生法律上的纠纷,”周义表示,“但员工的合法人身权益已经遭受严重侵犯,既然她本人提出来要以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公司方面就一定会支持。”
开庭当天,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399.13元。法院当庭对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予以采信,并宣布择日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
律师解读——遭遇航班延误旅客也有“义务”
大部分旅客乘坐飞机的目的就是期待快捷和舒适,遭遇航班延误心里自然添堵。但是相关律师提醒市民,因航班延误的原因各不相同,旅客和航空公司各自都享有权利和义务。旅客如认为航空公司的延误侵犯了他的合法利益,可以通过投诉、申诉,甚至司法机关去解决,但不能用个人行为来对抗国家法律。
从法律层面上说,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在发生延误,导致旅客与航空公司发生纠纷的情况下,解决纠纷的依据首先是《民用航空法》及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如果是国际航空运输,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其次是《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
在发生延误的情况下,旅客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相对应,航空公司也就承担着告知义务、补救义务和损失赔偿义务。
作为航空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把延误的理由、何时能正常起飞的时间告诉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同时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继续履行运输义务(安排后续航班),或给旅客退票。
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机务维护、航班调配等原因)造成延误时,如旅客证明自己确实因航班延误遭受了财产损失,则航空公司应予赔偿。
但如果不是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延误,航空公司也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些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检查等,因为这些是航空公司无法控制的。因此,《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在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延误时,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而就航班延误时旅客扰乱民航运输秩序,近日中国民航总局、公安部也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班正常运行的通告》,指出今后,严重扰乱民航运输秩序的人员和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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