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健网消息(记者 金东淑)21日,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提到,“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这对鼓励企业和市民回报社会、推动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有重要的激励作用。但个人捐赠必须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市民直接邮到灾区的捐赠不享受减免个税的政策。市民捐赠时,应当向慈善机构和民政部门索要相关票据,凭票据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即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减税
如果市民通过非全额扣除的机构向灾区捐款,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我市某市民王先生月收入为3000元,超过2000元的部分为其申报的纳税所得额,即为1000元,由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故应当纳税100元。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应当为300元,如果本次他通过单位向灾区捐款为200元,则本月其纳税所得额为1000元-200元=800元,按税率10%计算,应纳税80元,因其捐款200元,少纳税20元;如果他通过单位向灾区捐款为500元,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为300元,则本月其纳税所得额为1000元-300元=700元,应纳税70元,因其捐款500元,在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少纳税30元。
企业减税
比如,我市某企业年终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则该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000×12%=120万元。如果该企业通过社会团体捐给地震灾区的钱物共计100万元,那么这100万元就不需要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如果捐赠的钱物共计130万元,那么多出的10万元仍需要缴税。
以下机构可全额扣除
另外,如果市民通过可全额扣除的机构(如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等机构)捐款,可全额扣除。如市民王先生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向灾区捐款500元,则适用全额扣除,应纳税额为1000元-500元=500元,本月应纳个税为500元;如果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向灾区捐款1000元,则适用全额扣除,应纳税额为1000元-1000元=0元,本月王先生则不用交纳个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关全额扣除。大连市对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地震捐款,可以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一个人本月收入扣除一些保险、公积金等后为4000元,再减去个税起征点2000元后,其应纳税所得为2000元。他捐出2000元后,其应交纳的所得税为零;如捐出1000元,则应纳税所得为1000元,按现行税率计算个税。如果其捐款额超出当月应纳税所得,比如捐了3000元,那当月个税为零,捐款不能分摊到其他月份上。
友情提醒:个人如到有关公益部门捐款,应保留好收据,这将是作为其减免个税的凭据;如果是单位统一组织的捐款,可由接受捐助的部门统一开个捐赠票据,然后由单位会计在月底报税时附上一个捐赠明细单,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给每个人计算其个税减征额;如果是个人汇款给中国红十字总会、国家民政部等外地接受捐款的部门,应保留好汇款底联,底联应体现证明这笔钱为捐款的信息,包括公开的捐款账号也可作为凭据;如果是以银行转账、电汇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赠的单位开据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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