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岛法院对李某明等13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天健网消息(记者 冉嬛)日前,长兴岛法院依法对李某明等13名恶势力犯罪团伙犯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4月以来,李某明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未取得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前哨村海域的海域使用权或经营权,未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且在涉案海域与郝某某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纠集李某文等组织人员、车辆、施工材料,强行实施违法围海造坝,修建海参圈,强行任意占用涉案海域行为长达6年之久。在违法围海造坝期间,被告人李某明等人以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暴力手段强行施工,抢夺海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团伙。

在2017年5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办李某明违法围海造坝,破坏国家海洋生态环境案件过程中,李某明在国家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继续违法围海造坝,目无法纪,顶风作案,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2年4月以来,李某明一直违法围海造坝,修建海参圈,现已修建海参圈两个,强行违法占用涉案海域面积总计101.6公顷,在明知自己无海域使用权或经营权的情况下,将违法强占的涉案海域,非法承包给他人用于海产品养殖,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2017年10月12日15时许,李某明指使王某峰驾驶一艘木船,纠集吴某永等人,采取威胁、恐吓、辱骂、殴打等手段,将正在李某明违法修建的坝外海域清理地笼子的人员控制住,将他们及作业用的排子强行拖至堤坝岸边,并将人带入铁皮房内,拘禁至当天21时许。

2013年至2014年间,长兴岛经济区海监大队为阻止李某明违法围海造坝,数次将执法车辆横停在其施工车辆通行的坝上,李某明指使人员利用施工车辆将执法车辆吊起顺到路边,继续强行施工,并造成执法车辆损坏。

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长兴岛经济区海监大队委派森林消防队队员驾驶海监执法车辆到李某明违法造坝现场,阻止其施工,李某明以暴力手段驱赶,致使执法人员无法在现场执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构成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且存在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对其实施数罪并罚。其他被告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或非法拘禁罪。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地位、作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长兴岛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拘役三个月的刑罚。

法院在庭审和宣判过程中,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群众参加了庭审旁听。

编辑: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