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二审审结一涉环保恶势力犯罪案件

     天健网消息(记者 丁一)自2012年4月以来,李某明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未取得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前哨村海域的海域使用权或经营权,未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且在涉案海域与郝某某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纠集李某文、翟某永、于某臣等组织人员、车辆、施工材料,强行实施违法围海造坝,修建海参圈,强行任意占用涉案海域长达六年之久。在违法围海造坝期间,李某明、李某文等人以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暴力手段强行施工,抢夺海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团伙。长兴岛法院经判处李某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对其他十二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拘役三个月的刑罚。宣判后,涉案人员孙某强、孙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市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至2014年间,长兴岛经济区海监大队为阻止李某明违法围海造坝,数次将执法车辆横停在其施工车辆通行的坝上,李某明指使李某文利用施工车辆将执法车辆吊起顺到路边,继续强行施工,并造成执法车辆损坏。


    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长兴岛经济区海监大队委派森林消防队队员驾驶海监执法车辆来到李某明违法造坝现场,阻止其施工,被被告人李某明以暴力手段驱赶,致使执法人员无法在现场执法。


    在2017年5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办李某明违法围海造坝,破坏国家海洋生态环境案件过程中,李某明在国家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继续违法围海造坝,目无法纪,顶风作案,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10月12日15时许,李某明指使王某峰驾驶一艘木船,纠集孙某强、孙某等人,采取威胁、恐吓、辱骂、殴打等手段,将正在李某明违法修建的坝外海域清理地笼子的五名被害人控制住,将他们及作业用的排子强行拖至堤坝岸边,并将被害人带入铁皮房内,拘禁至当晚21时许。


    长兴岛法院宣判后,孙某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市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