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我市发布2018年度打假维权典型案例

    天健网消息(井惠群 记者 韩晓菲)3月15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18年度打假维权典型案例。


    具体案例包括:


    1、销售海鲜以次充好案


2018年12月,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某海鲜行以死海鲜充当活海鲜进行销售。经查,消费者在该海鲜行购买了龙虾1只、螃蟹10只打包装箱,共花费720元。销售者当时承诺海鲜保证是鲜活的,但消费者还未离开市场即开箱验货发现,10只螃蟹有8只是死的。该海鲜行销售海鲜以次充好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商行罚款1.15万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2.羊奶粉宣传疗效案

2018年8月,经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发现甘井子区某个体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以会议营销的方式每场组织百余名消费者听课,推销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羊奶粉。讲课过程中宣称,羊奶粉能够“治疗胃溃疡,对心脑血管疾病有很好的作用,其中的生物活新因子能够防癌抗癌”。对普通食品宣传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为《食品安全法》《广告法》所明令禁止。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对其罚款3万元。

3.假冒商标侵权案

2018年1月,Under Armour(安德玛)注册商标持有人举报某购物广场内一商铺销售假冒的Under Armour系列商品。执法人员根据线索立即对商铺进行了突击检查,当场查扣假冒该品牌的服装、鞋、包等运动商品千余件,涉案金额20余万元。经查,该商铺经营者马浩为流窜的售假团伙成员,该团伙从福建等地低价购进假冒商品,通过与商场签订场地临时租赁协议,以销售品牌打折商品的名义违法从事销售活动。本案涉案金额已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目前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网络传销案

经举报,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和企业APP,采取收取入门费的传销方式销售食品。组织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900、3000、6000不等的认购产品费用成为会员,取得入门发展下线人员的资格,然后直接从被发展人员的购货款中提取18%作为奖励。获取入门资格后的会员也是通过发展新会员所缴纳的会员费作为计酬依据。截止案发时止,该公司发展会员559人,非法获利150余万元。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罚款160万元。

5.酒店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8年5月,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某酒店有限公司利用自有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经查,该酒店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新推出的烤鸭产品。广告宣称,烤鸭的烤制方法结合了高端食材可食用性金箔精心烤制而成。经调查,可食用性金箔是由高纯度黄金制成,而酒店实际的烤制过程并没有使用可食用性金箔,而是使用了酒溶性金色色素,即一种可食用色素。广告内容虚假。市局依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酒店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20万元。

6.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油品案

2018年1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有限公司销售的两批次成品油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中,0号车油柴油闪点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存在安全隐患;95号乙醇汽油乙醇含量不足,且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超过国家强制标准近3倍,易腐蚀汽车发动机。市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加油站罚款5.78万元。

7.品牌专卖店误导消费案

2018年7月,消费者举报,在某木业有限公司购买的“黑胡桃随意拼”地板经苏州昌欣木业有限公司确认,非其生产的产品。涉嫌欺诈销售。经查,该店除经营“昌欣”地板外,还经营吴江市桃源镇青云领华木制品厂生产的“领华”地板。消费者购买的“黑胡桃随意拼”实际是“领华”地板,但店内该款地板的标价签和《商品购销合同》并未标注地板品牌名称,送货时地板的外包装也未标注品牌和厂名厂址,因此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以为自己购买的是“昌欣”地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罚款4千余元。

8.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18年4月,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对某供销合作社销售的两批次掺混肥料进行了质量抽检。经检验,两批次肥料的总养分、总氮、有效磷、钾、氯离子等多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养分含量不足是其主要问题。普兰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不合格肥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万元。

9. 饭店违规收取开瓶费案

2018年1月,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一行7人在某餐饮有限公司就餐时被收取开瓶费。经查,该饭店为增加利润,从年初起开始收取开瓶服务费。投诉人就餐消费自带红酒3瓶,按每瓶100元被收取300元服务费。同时,按就餐人数每人再额外收取人员服务费5元,就餐7人被收取人员服务费35元,此次就餐共被收取服务费用335元。《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该饭店因违规收取开瓶费被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千元,并将违规收取的费用退还投诉人。

10.网店销售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化妆品案

2018年12月,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发现刘某租用甘井子区某处房屋用于经营的淘宝网店。网店销售进口“资生堂”化妆品,但商品上无中文标签、无限用日期,且经营者提供不出相关进口和进货渠道证明。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没收了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化妆品616件,没收销售货款2.7万元,罚款2.2万元。

编辑: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