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人员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戳进来看!

天健网消息(记者 韩晓菲)近期,不少网友在民意网上发帖关注低保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的问题,为什么要进行鉴定?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到哪里进行鉴定?……记者就这些问题咨询了正在接受沙河口区、高新区民政部门的委托,承担2019年第一季度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沙河口区医院。

据介绍,根据我市在2003年修订并出台的《大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明确规定实行差额保障,对申请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办法》具体规定:(一)持有工伤证的,1、2、3、4级为无劳动能力;5、6级为有少部分劳动能力;7、8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二)持有残疾证的,肢体、智力、精神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为无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为有少部分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同时《办法》还规定“因公致残返城的原知识青年;年满30周岁、父母无工作或靠退(离)休金、遗属补助费生活、本人无工作、无固定收入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

对于农村低保人员,2005年我市即出台了《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明确规定“低保家庭成员中工伤1、2、3、4级人员,肢体、智力、精神、盲1、2级残疾人员,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享受保障待遇,并给予上浮30%优待。”

通过对低保申请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确定低保申请人员家庭收入奠定了工作基础。目前,沙河口区医院已经派出科主任及业务骨干参与鉴定工作,为212人进行了鉴定,并依据患者提交相关材料,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准确对患者进行鉴定分级,以确保低保患者得到相应的低保费用。

编辑: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