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

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所作的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薛萍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大连市促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的议案》(Y-5),会议同意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意见,鉴于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大连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列为2019年立法审议项目,该议案的办理与立法项目合并进行,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调研论证,做好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按计划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李玉君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大连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的议案》(Y-8),会议同意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将制定《大连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调研论证,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关于王学通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大连市教育督导条例〉的议案》(Y-1),会议同意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意见,将修订《大连市教育督导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前期调研论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共同做好立法论证,待时机成熟时,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关于张涛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大连市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议案》(Y-2),会议同意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意见,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认真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针对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解决的问题开展前期立法调研论证,待时机成熟时,适时提请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五、关于薛萍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大连市中小学生在校手机使用条例〉的议案》(Y-3),会议同意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意见,鉴于国家《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正在实施过程中,我市应做好落实工作。必要时,可先行出台政府规章,待时机成熟时,再考虑地方立法。

六、关于孙强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大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议案》(Y-7)和赵继宏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大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议案》(Y-10),会议同意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意见,将制定《大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前期调研论证,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关于刘德胜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大连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的议案》(Y-12),会议同意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意见,将制定《大连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待时机成熟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议项目。

八、关于李志勇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大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的议案》(Y-9),会议同意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意见,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调研论证,将制定《大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关于王晓华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大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Y-14),会议同意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意见,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调研论证,将制定《大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关于薛萍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大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议案》(Y-6),会议同意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意见,暂不将制定《大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纳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力度,加强源头治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编辑: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