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须知发布:违规养犬将对个人最高处罚两千元

天健网消息(记者 丁一)对于喜欢养犬的人们来说,家里有一只聪明的狗狗陪伴,能够增添无数的精神慰藉和家庭温馨,但同时少数不文明养犬行为也带来了噪音、伤人、环境污染等诸多问题。为了维护市民合法权益,9月19日,大连公安部门发布文明养犬须知。

通知包括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在出户期间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也明确了对于违规养犬的相应处罚。

1、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二千元罚款。

2、在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3、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4、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5、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6、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百元罚款。

7、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编辑: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