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印发《大连市清洁供暖项目资金补助办法》

天健网消息(记者 丁一 )为有效推进大连市清洁取暖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日前,大连市印发《大连市清洁供暖项目资金补助办法》,记者自市住建局获悉,该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清洁供暖项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记者了解到,热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按2.5万元/蒸吨补助。未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未按期完成的燃煤锅炉部分按1.5万元/蒸吨补助。2021年底,热电厂仍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不再给予超低排放改造补助。

大型燃煤锅炉房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实行阶梯资金补助标准,2019-2020年、2021年、2022年分别按7万元/蒸吨、5万元/蒸吨、4万元/蒸吨补助。2023年起,不再给予大型燃煤锅炉房超低排放改造资金补助。

大型燃煤锅炉房与热电厂合作项目按燃煤锅炉房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标准补助,用于供热主管网建设,补助给主管网建设单位。

居民燃煤供暖锅炉并网到清洁化燃煤热源(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热电厂或锅炉房),按实现并网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补助(含供暖单位自行整合)实施并网单位,被并网单位按拆除锅炉25万元/蒸吨补偿(锅炉设备由被并网单位自行处置,并提供相应的换热站场地)。

工业企业、服务业燃煤锅炉并网到清洁化燃煤热源,按实现并网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补助实施并网单位,被并网单位不予补偿。

燃煤锅炉改为天然气、电锅炉(含热泵)供暖的,按新建锅炉20万元/蒸吨补助。新建天然气、电锅炉(含热泵)超过原燃煤锅炉吨位的,按原锅炉吨位计算。

农村燃煤锅炉改为生物质燃料锅炉按10万元/蒸吨补助;现有农村居民住宅集中并网到就近的达标排放供暖锅炉房,按实现并网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补助实施并网单位。

项目介绍

(一)燃煤热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燃煤热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是指对现有除尘、脱硫、脱硝装置进行改造达到超低排放(根据国家十部委《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超低排放是指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 毫克/立方米)。

(二)大型燃煤锅炉房(锅炉单台容量65蒸吨及以上)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大型燃煤锅炉房超低排放改造是指对大型燃煤锅炉本体、燃料及其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根据国家十部委《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超低排放是指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三)大型燃煤锅炉房与热电厂合作项目。大型燃煤锅炉房采取转供热、租赁等方式与热电厂合作,利用热电厂实现清洁供暖。

(四)居民供暖、工业企业、服务业燃煤锅炉房拆炉并网项目。燃煤锅炉拆炉并网是指拆除、淘汰现有燃煤小锅炉,其供暖负荷并入清洁化燃煤热源(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热电厂或锅炉房)供暖系统。

(五)居民供暖、工业企业、服务业燃煤锅炉房改为使用清洁能源项目。燃煤锅炉改为清洁能源供暖是指现有燃煤锅炉房改为天然气、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

(六)农村清洁供暖项目。农村清洁供暖项目是指将现有农村居民住宅集中并网到就近的达标排放供暖锅炉房或采用天然气、电、热泵、生物质、太阳能、沼气、洁净型煤等方式供暖。(达标排放是指达到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200、200毫克/立方米)

编辑:姜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