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享受这4项税收优惠
天健网消息(记者 葛春家)近年来,不少贫困地区的群众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模式开展经营脱离贫困奔小康。2019年是脱贫攻坚战的关键阶段,那么,国家对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哪些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呢?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享受对象:“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1.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2.畜禽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印发)的农业产品。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对象: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优惠内容:1.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3.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自2010年1月1日起,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印发)的初级农业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享受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