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算陋习?错!这是违法

天健网消息(记者 毛雪梅)“阳光驿城小区附近高空抛物现象频发,住户整天提心吊胆······”“兴建街8号楼高空抛物,扔什么的都有。昨天扔下来一块和好的面,差点砸到人。之前就有人被砸到过。”记者在大连民意网上看到,不少市民发帖投诉或反映高空抛物给生活带来的困扰和威胁。在多数人的认知中,高空抛物只是一种陋习和不文明行为。但事实是,你这是在违法!关于高空抛物,最高人民法院发话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明确提出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民意网上关于高空抛物的帖子屡见不鲜


在大连民意网上,记者搜索关键词“高空抛物”,出现数十条相关帖子。记者细数了一下,仅今年就有14条关于高空抛物的相关投诉。“我们一家在泉水A2区美域盛景51号楼下遛弯时,突然高空抛下一桃核,当场桃核细碎,差50cm左右砸到孩子!情景触目惊心……”“我遇到过两次高空抛物,第一次领孩子刚进小区,从楼上扔下个玻璃制品,碎渣打到我手上,万幸没有受伤,领着孩子赶快离开;今早上班,刚走到一单元楼下,一大袋垃圾就嗖得扔了下来……”在市民发的帖子中,通过文字就能感受到事发现场的惊险。近年来,通过媒体报道的高空抛物事件屡见不鲜。小到烟头、果壳,大到花盆、晾衣杆,坠物五花八门。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对于如何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和高空坠物犯罪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高空抛物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意见》提出,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编辑:唐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