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不动产抵押“不见面” 就近即可登记
天健网消息(记者 葛春家)11月14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赵洪滨、主任科员郭晓烜、姚文做客“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围绕“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公有住房出售转移登记、商品房历史遗留问题产权登记”相关话题与广大市民在线交流。
“互联网+不动产抵押”
“不见面” 就近提供登记服务
“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的目标是发挥互联网高效便捷的优势,建立全新的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平台,把不动产抵押登记相关业务服务窗口延伸至互联网服务端,实现服务企业和群众零距离。对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相关工作进行全流程优化,实现抵押登记相关业务外网申请、内网审核、网上反馈、一次办结,逐步实现各金融机构网点抵押登记相关业务全覆盖,真正做到“不见面” 就近提供登记服务。
办理贷款:“进一扇门、提交一次材料“
房屋抵押作为一种融资渠道越来越普遍的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对于产权人而言,办理贷款时需要和金融机构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贷款还清后,相应的也要到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线上办理后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和时间成本;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除了不再需要往返于登记机构外,通过“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平台可以实时查看抵押物状态,避免金融风险的产生。
群众在办理贷款、抵押相关业务时,只需要“进一扇门、提交一次材料”,通过不动产便民服务即可办结贷款、抵押相关业务。此项工作先行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登记工作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
最近要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抵押双方当事人怎样网上办理抵押登记?
嘉宾: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金融机构分别承担着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金融服务的职能。以金融部门现有服务网点为依托,推动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下沉”至银行服务网点,实现多点齐射、分散登记、网上一站式办理。
产权人持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不动产权证、收入证明等材料到已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网点办理即可,不必再为办理抵押登记而到往返于金融机构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除抵押和抵押注销登记外,还有哪些抵押相关业务可以通过平台办理?
嘉宾:一是查询业务,登记机构与金融机构数据共享。在登记机构和金融机构互认电子数据真实性、有效性基础上,以双向点对点模式完成数据传输,过程中涉及的查验、申报、查询及其他操作数据均形成日志实施监测。对已开展网上申报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和推送功能。二是登记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已取得权属证书不动产权的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抵押权预告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带抵押的商品房转移登记(预告转正式抵押登记)等。
贷款前和贷款后应注意哪些事项?
嘉宾:1、贷款前房屋权属已发生变化的房屋不申请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属于共同所有,离婚后应当依据分割协议依法办理析产登记;但在现实中许多人离婚后以为持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协议就放心了,一旦遇到房屋的转让、抵押或动迁补偿时,因房屋权证未及时变更,离婚后的对方找不到、不予配合或提出其他条件,使登记陷入困境给自己带来困扰;在房屋继承时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原权利人去世后,继承人不及时办理继承登记,多年后时过境迁,继承人可能已经发生变化,办理抵押登记或其他登记时比较麻烦。
2、还款后不及时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当今社会,房屋抵押作为一种融资渠道越来越普遍的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办理贷款时,金融机构会和产权人到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贷款还清后,相应的也应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但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会及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有的人认为不着急,什么时候办理都可以;有的人认为办不办没什么大事,反正不影响正常居住;更有甚者,认为已经到银行还清贷款了,根本无须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上述几种做法都不可取。
在这里提醒大家,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一定要及时。如果住户一直不到登记机构解除抵押,房屋将一直处于抵押状态,不能办理交易、变更等任何手续。
1998年承租了某单位西岗区一处民宅,想办房改房产权,但产权单位不予配合,能办理产权登记吗?
嘉宾:依据《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可能性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房[1995]472号)第一条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辽宁省出售公有住房试行办法》(辽改字[1992]2号)第五条单位向职工出售住房,须先将出售计划及价格报所在房改办审批。
使用权办理产权,属于公有住房出售产权转移登记。公有住房出售属政策性转让,产权单位必须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及房改办批文。承租人申请产权登记,须经房屋所有权单位同意,产权单位依据承租人提供的《房屋租赁证》及《退休证》,针对房屋类区、楼层、朝向、折旧及工龄等事项进行核算、审核后,到我中心申请办理公有住房出售产权转移登记。产权单位若不配合,承租人将无法单方办理产权登记。
历史遗留商品房的范围该如何界定?
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历史遗留的商品房范围界定为:凡购买2003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并已投入使用,且绝大多数购房者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项目,在2005年2月前出售的商品房均属于政府解决商品房销售和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范围内。
房屋属于历史遗留范围内,但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该如何办理房证?
嘉宾:关于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依据市法制办[2007]98号复函的处理意见,按如下要求办理产权登记 :
1、经核查工商管理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的,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自然人提供有关承继文件,由全体股东为购房者出具不动产权属登记的相关手续。
2、经核查工商管理部门,开发建设企业已被吊销的,如仍有固定的办公地点,留守人员,应由出资人为购房者出具不动产权属登记的相关手续。
3、开发建设企业已注销(或吊销),既找不到债权债务的承担者,又找不到出资人的,对购房人所购房屋此 前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在本中心门户网站公告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可为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未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现场核查购房人居住情况,并由购房人提供在此居住的证明,在本中心门户网站及小区内公告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可为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
4、对未按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办理过产权登记的项目,应由开发建设单位申报项目资料,中心以专题业务会议形式研讨决定可否按历史遗留项目办理。
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咨询热线83691066和8369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