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重大事项!这项新规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天健网消息(记者 葛春家)11月22日,市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2019年8月2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的施行对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意义重大。
《规定》共二十四条,分别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范围、工作机制和相关程序、监督保障措施以及相关情况信息公开等进行了规范。突出了“两个坚持,两个细化,三个强化”。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突出了坚持党的领导
《规定》从三个方面作出了明确:一是第三条确立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本市实际出发的原则”。二是第四条除了将“中共大连市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纳入重大事项范围外,还将“政府债务限额”以及“政府通过举债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作为议而必决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规范。三是第八条规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中共大连市委同意后”,方可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同时,对需要作个别调整或者临时增加的重大事项,交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前,必须要“报中共大连市委同意”。
突出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规定》除了在第三条将“人民主体地位”确立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条重要原则外,还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规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市人民政府年度重点民生工程项目”“市级统筹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收支管理及环境保护资金的征集使用情况”“全市扶贫、救助、特大灾害赈灾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都要作为重大事项由常委会讨论、决定;二是为充分维护并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十四条规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同审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组织开展代表活动相结合,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为确保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更好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第十六、十七条规定,通过论证评估、听证方式听取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制作相应的论证评估报告或者听证报告,并“应当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为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参考。”
细化了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分类
明确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是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效行使的前提和关键。为此,《规定》第二条对“重大事项”进行了必要释义,将其限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
同时,为进一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了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分类:一是议而必决的事项,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或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调整方案,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等等。二是“议而可决”的重大事项,如全市重大发展战略的确定和实施情况、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等等。三是“报送备案”的重大事项,如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方案、同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等等。
细化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程序
为保证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规定》按照《实施意见》及《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工作程序。第七、十、十一条规范了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提报主体、提报时限和提报内容。第九、十三、十八条对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审议程序进行了充实、细化。第十九、二十二、二十三条分别对有关国家机关对审议结果的落实措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情况的信息公开以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具体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强化了重大事项议题确定的协调机制和年度计划制度
为进一步统筹规划常委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规定》从加强重大事项议题确定的沟通协调和工作的计划性两个方面作出了规范。如第八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拟定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意见时,应当加强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大连海事法院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同时,该条还对议题提出的时间节点,以及制定年度专项工作计划,并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了要求。
强化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审查论证机制
审查论证机制是保证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部署的重点内容之一。为切实为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有效的决策咨询保障,《规定》按照中央、省委的要求从加强合法性审查、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扩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完善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等五个方面对重大事项的审查论证机制进行了充实完善。
强化了重大事项决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及问责机制
为督促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切实得以执行,确保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定》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保障。一是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决定、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也可以“责成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报告检查结果。”二是对不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重大事项相关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越权决定重大事项的,第二十条作出了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的规定。三是第二十一条针对有关机关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的审议意见未予研究处理、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四种不作为情形,设定了问责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