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进行规范

记者于强 董国勋


记者昨日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经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共二十四条,分别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范围、工作机制和相关程序、监督保障措施以及相关情况信息公开等进行了规范。


突出了坚持党的领导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为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规定》从三个方面作出了明确:一是确立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本市实际出发的原则”。二是除了将“中共大连市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纳入重大事项范围外,还将“政府债务限额”以及“政府通过举债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作为议而必决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规范。三是规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中共大连市委同意后”,方可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突出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规定》除了将“人民主体地位”确立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条重要原则外,还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规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等都要作为重大事项由常委会讨论、决定。二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同审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组织开展代表活动相结合,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为确保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更好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规定》强调,通过论证评估、听证方式听取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制作相应的论证评估报告或者听证报告,并“应当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为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参考”。


明确了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分类


《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了必要释义,将其限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同时,为进一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规定》列出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力清单”,进一步细化了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分类:一是“议而必决”的事项,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或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调整方案,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等。二是“议而可决”的重大事项,如全市重大发展战略的确定和实施情况、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等。三是“报送备案”的重大事项,如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方案、同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等。


细化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程序


为保证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规定》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工作程序。规范了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提报主体、提报时限和提报内容。对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审议程序进行了充实、细化。


强化了重大事项决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及问责机制


为督促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切实得以执行,确保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定》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保障。一是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决定、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对不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重大事项相关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越权决定重大事项的,作出了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的规定。三是针对有关机关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的审议意见未予研究处理、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等四种不作为情形,设定了问责规定。

编辑: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