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不文明行为 让城市与心灵共美


《大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对诸如“高空抛物”“插队”“乱涂乱画”“随意张贴小广告”“广场舞扰民”“垃圾不分类”“养犬不文明”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以条例倡导文明,将文明写入法规,赢得市民热烈响应与支持。

高空抛物、插队……

好好走着路,一个正燃着的烟头从天而降;带着两岁孩子在楼下散步,险些被一袋垃圾砸中;医院里大家都按序等候就诊,偏偏有人硬插进队伍中……高空抛物抛掉的是素质,抛下的是危险,插队现象破坏了滨城亮丽的风景线。

此次即将实施的《大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此类不文明现象做了明确规范,《条例》第十一条(六)规定:“维护窗台、阳台等设施及其上物品的安全,防止高空坠物,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条例》第十一条(二)中规定:“等候服务依次排队,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人员。”

律师表示,《条例》具有法律规范与引导意义。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市颁布的《大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法的位阶上属地方性法规范畴,其中对目前公众反映强烈的插队与高空抛物等进行了列举式的规范与倡导,将更多的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予以规制,这意味着,《条例》施行后,一旦公众违反插队与高空抛物等行为规范,其行为不仅违反道德规范,而且还将违反相应的地方性法规等,即具有违法性,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随意张贴小广告、广场舞扰民……

干净的墙壁被贴上了无数的野广告,各类招聘电话被喷在路灯上、地砖上,让人难以清理;平静安宁的小区,一到傍晚,震耳欲聋的广场舞音乐响起来,吵得小区居民和孩子无法休息……乱涂乱画,随意张贴小广告,贴上涂上易,清理很难。广场舞扰民,跳者痛快听者痛苦。

即将实施的《条例》第十二条(一)规定:“维护市容整洁,不乱涂、乱画、乱刻,不随意张贴、悬挂、发放广告传单。”《条例》第十二条(七)规定:“开展广场舞等露天文体活动时,合理使用音响器材,避免对他人造成影响。”

市城管局负责人表示,对于张贴野广告以及乱涂乱画的情况,目前,各个区都是利用第三方机构进行清理整治,同时,街道和社区组织力量也在配合自行清理的工作。作为执法部门,对张贴野广告以及乱涂乱画的人员,第一次会要求他们内部整改,拒不整改的人员,他们会根据《市容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对个人处以500元~2000元不等的罚款。

市公安局负责人表示,民警在接到广场舞扰民等类似警情时,属地派出所会首先受理案件,制作笔录,固定相关证据,再聘请环保部门对广场舞噪音是否超标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噪声如超出国家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并且产生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后果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58条的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垃圾不分类,养犬不文明……

尽管垃圾桶上印着显眼的垃圾分类标识,但里面却堆满了烂菜叶、废旧碗筷、泡沫塑料,说好的垃圾分类呢?小区公园里,本是休闲放松的公共场所,却被突然窜出的宠物狗吓了一跳,或是不慎踩到一坨未清理的狗屎,说好的文明养犬,遛狗系牵犬绳、及时清理狗狗粪便呢?

《条例》第十三条(四)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主动将生活垃圾按照垃圾分类规范要求,分别投放到相应的分类收集容器内。”《条例》第十三条(九)规定:“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即时清除。不在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内养烈性犬、大型犬。”

按照国家要求,大连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城区居民实施引导分类。实施区域内,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和居民小区应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强制分类。居民小区暂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公安部门表示,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百元罚款。(记者于强)


编辑:邢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