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十二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不断强化我市水环境管理,开展了渤海排污口、污水处理厂、重点废水排放企业,以及渔粉加工、畜禽养殖等行业水环境质量专项执法行动,截至12月底,共立案查处水环境违法案件38件,移送公安案件8起。市生态环境局建立了环境违法问题定期曝光制度,现对12起典型案件予以公开通报,希望全市相关单位引以为戒,自觉守法,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维护大连市生态环境质量。

[1]  2019年6月22日,大连市甘井子生态环境分局对大连珍雪海产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排放至附近海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大连珍雪海产品有限公司进行处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   2019年9月4日,大连市甘井子生态环境分局对沈阳顺风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利用渗坑排放工业清洗废水。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沈阳顺风科技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处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该案件侦办之初,公安机关即介入调查,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   2019年7月4日,大连市高新园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大连观宇食品有限公司分厂进行检查,经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超标0.4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大连观宇食品有限公司分厂进行处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4]  2019年6月27日,大连市旅顺口生态环境分局对大连水乡水产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5]  2019年10月29日,大连市金普新区(金州)生态环境分局对大连晨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对其排放至市政管网的生产废水进行采样,经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超标0.6倍、总磷超标0.68倍、氨氮超标0.39倍、总氮超标0.82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大连晨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处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6]  2019年2月14日,大连市金普新区(金州)生态环境分局对永安雄狮食品(大连)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金普新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总排口排放的氨氮超标1.19倍、总氮超标2.38倍、COD超标3.95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永安雄狮食品(大连)有限公司进行处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7]  2019年8月23日,大连市普兰店生态环境分局对大连普四有机肥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养殖废水和粪便排入未采取防渗措施的自挖土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大连普四有机肥料有限公司进行处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8]  2019年10月16日,大连市普兰店生态环境分局对大连彦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软管排放至厂外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大连彦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处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9]  2019年7月16日,大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大连中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和采样监测,经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总氮、总磷浓度分别超标1.1倍、0.14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大连市瓦房店(长兴岛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大连中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10]  2019年8月14日,大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大连复州肉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和采样监测,经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总排口出水总氮浓度18.6mg/L,超过排放标准0.24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大连市瓦房店(长兴岛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大连复州肉联有限公司进行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11]  2019年4月23日,大连市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大连隆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入河排污口排放的化学需氧量超标0.14倍、氨氮超标0.65倍、水污染物总氮超标0.88倍;污水站出口排放的总氮超标0.66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大连隆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处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万元。

[12]  2019年4月23日,大连市庄河(北黄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大连馥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入河排污口和污水站出口排放的化学需氧量超标0.46倍、氨氮超标4.675倍、总氮超标6.5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大连馥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处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万元。

■法律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编辑:唐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