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严格依法办理涉及疫情防控5类刑事犯罪
天健网消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葛春家)2月1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三场,记者了解到,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中,市检察院依据我国刑法、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了《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的若干意见》,做好检察环节疫情防控工作。
严格依法办理涉及疫情防控5类刑事犯罪
→依法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人员隐瞒病情,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过失未报行程或接触史等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医护及相关防护人员实施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行为的犯罪,严厉打击“暴力伤医”、“暴力抗防”以及打砸医疗机构、破坏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依法严惩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法律实施、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依法严惩在防控疫情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控制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以及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犯罪。
→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假药、劣药的犯罪,以及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类犯罪。
在依法打击涉疫犯罪的同时,注重区分犯罪性质、情节,有效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涉企犯罪,要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下,适用慎拘慎捕原则,对相关企业的涉案财产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保障该类企业复工后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坚持开展源头防控,助力行业监管,参与完善综合治理。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认真处理来电咨询,答复和引导群众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