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学校延迟开学

编制外的教职工工资怎么发?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安文元

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学校延迟开学,一些学校和教职工在此期间面临一些法律问题,针对这些疑问,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给予了解答。

编制内教职工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等的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益律师牛珍答: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明确表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学校中事业编制外的教职工在疫情期间因延期开学,未返岗或复工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法律援助律师赵文娟答:编制外的职工如学校后勤、安保人员等与学校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因疫情无法复学期间,公办学校可按学校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之约定进行工资发放,如该期间等同于寒假时的工资发放标准,则以学校的安排计发。如学校暂时发放存在困难,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处理工资发放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学校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益律师牛珍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学校可参照适用。

开学后,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或处医学观察期间无法返岗的编制外教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法律援助律师赵文娟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这一规定明确了工资按照出勤照发,也就是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

编辑:李兆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