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金需要自己缴纳吗?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安文元

疫情期间,有的员工失业,一些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也遇到了与“五险一金”缴纳相关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不少企业和员工面临的难题。针对这些疑问,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团队给予了解答。

一、我今年59岁了,因疫情影响,本人失业了,因为之前领过失业金,这次失业期间只能领取失业金5个月,如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找到工作怎么办?另外,失业期间,养老和医疗保险金是否还需要自己缴纳?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周升华:

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疫情防控期间,如果领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精神,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金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

二、某企业人事经理问:职工的“五险一金”缴费是怎么规定的,目前企业刚刚复工,还有一些实际困难,请问在缴纳“五险一金”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法律援助律师赵文娟:

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对于“五险一金”,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五险一金”按规定不得减免,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缓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立即补缴。目前,大连市“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19%,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9.5%,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2%,职工1%;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浮动费率,企业按0.5至2%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保险,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5%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各12%。从缴费比例看,企业负担确实比较重。

疫情防控期间,有些企业暂时遇到一些实际困难,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精神,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编辑:李兆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