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岗单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安文元

随着复工复产的进行,一些员工从原本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返回企业准备重新投入工作岗位;一些公司的项目也受到疫情影响,从而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不少企业和员工面临的难题。针对这些疑问,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团队给予了解答。

1. 某单位人事经理问:对于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岗的职工,尽管自己按规定隔离了14天,但单位其他员工担心被传染仍不愿意让他返岗,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由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驻场律师王金海: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疫情防控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涉及疫情而采取额外支持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2. 某公司装饰公司经理问,年前承包了一个装修工程,受疫情影响,许多技术工人回老家后没有正常返回,还有些装饰材料一时采购不上,问自己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驻场律师王金海: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仅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能支持。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于装修公司明显不公平,可以与发包方协商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人民法院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3. 某单位经理问,依照规定,单位可以与新招聘的职工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疫情期间,单位新招员工如果受伤,而此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替新聘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这种情况受伤员工是否属于工伤?若属于工伤则如何处理?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法律援助律师赵文娟: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只要新招聘员工上岗,不管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是否交纳了劳动保险,如果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就属于工伤,对于单位未交纳保险的员工,其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买单。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疫情为由,不为员工交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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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兆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