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红线,“校外培训”不得碰!

天健网消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金东淑)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学科类培训;一次性收取费用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直播类培训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北京时间21时……5月14日,辽宁省司法厅公布《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接受培训学生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对学习项目与内容、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退费办法与程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事项予以明确,并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应当将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事项,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不得增加学生课外负担:

开展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以及与招生入学挂钩;

培训时间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晚于北京时间二十时三十分,留作业;

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

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中小学生招生入学有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

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学科类培训;

国家和省禁止的其他行为。

不得这样收费:

一次性收取费用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

在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以任何名义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国家和省禁止的其他行为。

这些行为,要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以及与招生入学挂钩,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学科类培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未进行注册登记开展培训活动的,由所在地县政府组织教育、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在职中小学校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招生、教学工作,诱导和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学生相关信息,或者有偿补课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编辑:高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