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购物遇“杀熟” 维权需留哪些证据?

/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石朕 /

随着微信使用越来越普及,微信“朋友圈”逐渐成了“生意场”,我们往往在不经意间就会发现自己的“朋友圈”已经被各类商品的图文信息和推广信息刷屏,甚至身边的朋友也变成代购高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也就是说,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经营的个人市场准入几乎是无条件的,也缺少职能部门事前监管,使得这类微信购物交易中充满了更多的不确定因素。今天,我们就向大家介绍一起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微信购物纠纷案例。

【案情回顾】

冯女士通过朋友推荐,将微信名为“云朵朵”的人加为微信“朋友”,并向其购买了某品牌化妆品,支付价款1500元。“云朵朵”承诺在15日内发货,但冯女士却未按期收到化妆品,经过其再三催促,终于在3个月后收到化妆品。但冯女士使用后,出现面部红肿等现象,经检测,其收到的化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冯女士联系“云朵朵”讨要说法,才发现已经被拉黑,且“云朵朵”已退出原微信群。迫不得已,冯女士遂诉至法院。但冯女士仅知晓“云朵朵”为江某,无法提供其身份证号,经法院审理查明,“云朵朵”也并非微信实名认证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该案的被告并不明确,在法院释明后,冯女士不得不撤回起诉。

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翰鼎、田洪菱:

本案反映的问题也仅仅是当前社交电商交易问题中的冰山一角,从法院受理的该类型案件数量来看,该类纠纷正在逐渐攀升。总体而言,消费者通过微信购物常出现这几类风险:第一,付款后收不到货;第二,收到假冒伪劣产品;第三,货物与约定不符;第四,主张退换货遭拒。而消费者在进行司法维权过程中又可能面临维权对象主体不确定、举证困难等障碍。

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微信购物过程中,应提高警惕:

首先,交易前应确认卖方身份,消费者可以要求卖方提供有效身份证照片、微信实名认证截图以及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通过身份核对,降低因维权对象身份不明而无法通过法律渠道维权的风险,同时也为法院审理查明事实提供证据支持。

其次,消费者应完整妥善保存与卖方的交易沟通记录,涉及交易细节及售后约定等重要事项应要求卖家以文字形式进行发送,便于保存证据。另外,对于消费者有时不易判断卖方是否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经营者条件,为保障自身权益,建议在与卖方沟通时约定逾期交付违约金、质量问题赔偿金以及退换货条件等。因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必须提交原始存储介质,仅有沟通记录截屏无法证明真实性,故在交易完成且确认无需维权之前,消费者应保证该类记录的完整留存,避免被删除或被缓存清理。

第三,消费者在通过微信支付价款时应注意备注价款用途,同时留存记录。也建议消费者尽量选择向银行账户转账的形式进行支付,方便发生纠纷后查询收款人进行举证。

在微信购物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向“腾讯举报受理中心”小程序进行举报,或通过消费者维权举报电话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违法经营。遭遇诈骗金额超过3000元,应及时向消费者所在社区派出所报警,如未达到3000元标准或不构成诈骗立案条件,消费者可自行向法院进行起诉。

编辑: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