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没发口罩 小伙拒绝上班并索赔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万恒

在大连一家物流公司打工的河南小伙小朱从单位辞职了。他的理由是:疫情防控期间,单位没有提供口罩和防护服等必要的防护设备,没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所以他拒绝上班。而在辞职之后,小朱还要求单位给予自己经济补偿。那么,小朱的要求能实现吗?

26岁的小朱老家在河南郸城,去年12月份,小朱在大连某物流公司找到一份工作,月工资3000元。今年春节后,新冠肺炎疫情突然暴发,小朱从老家返回大连后,其所居住的小区按照疫情期间网格化管理模式,严格控制人员出行并限制各种非日常生活所需企业复工经营,以达到减少人流聚集,控制疫情传播的目的。

小朱的单位是一家经营物流的小微企业,春节后工作非常忙,但小朱认为,单位没有防护服,甚至连起码的口罩都不给配备,所以他认为单位没有给他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加上自己也必须按政府要求自行隔离14天,所以拒绝上班,并提出辞职。

小朱的单位领导认为,小朱的辞职理由很荒谬,拒绝支付其防疫期间一个月的工资。而小朱则通过大连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求助。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认为,小朱返回大连后,依照政府的要求自行隔离14天是正确的,单位应当给付这14天工资。14天之后,小朱认为单位的工作环境不符合联防联控要求,拒绝上班,并提出辞职,单位领导明确表示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如果属实,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给付他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王金海律师担任小朱的代理人,向金普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给付小朱半个月工资和1个月的工资补偿4500元。

小朱的单位称,面对从来没有遇到的疫情防控,确实很迷茫,有些防疫物资根本买不到。小朱一方认为,自己也是按照政府疫情防控的要求自行隔离,本来想到单位上班,但单位连个口罩和防护服都没有,自己的安全没有保障,所以就提出辞职了,单位应当给自己一些补偿。

经过法律援助律师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协调,某物流公司和小朱达成调解协议:某物流公司给付小朱1个月工资3000元补偿,小朱撤回对某物流公司的仲裁请求。

律师解读: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一)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一方面,员工依照政府的要求自行隔离14天是正确的,单位应当给付这14天工资。另一方面,政府提出的复工复产条件有些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差距,但这不是用人单位故意不向劳动者提供安全生产条件造成的,所以劳动者以单位不提供口罩和防护服为由认为单位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于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也是非常牵强的。希望以后遇到类似问题,单位与职工之间多沟通,互谅互让,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编辑: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