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活动员工下海溺水身亡算工伤吗?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万恒

大连一家公司组织员工到星海湾海滨浴场进行团建活动。员工小张(化名)在参加团建过程中下海游泳,不幸脚抽筋溺水身亡。经人社部门认定,小张之死不予认定为工伤。事发后,小张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儿子死亡属于工伤。近日,大连高新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人社部门原认定书,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悲剧

小张老家在黑龙江,在大连高新园区一家公司上班。去年8月25日,小张所在公司组织员工到星海湾浴场团建。期间小张下海游泳,但因为脚抽筋遭遇溺水。虽然小张的同事们紧急展开营救,小张获救后也被送医抢救。但因为抢救无效,小张于8月26日不幸身亡。

诉求

小张所在公司在事发后向劳动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2019年11月20日,高新园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认定小张之死为工伤。

小张的父母随后请求司法援助。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代理他们向大连高新园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小张是工伤的行政认定。

回应

小张的公司向法庭出具了书面证明,单位设立激励经费制度,目的是提高员工敬业度,资金专款专用,以培养团队合作意识为目的。部门经理可以利用这笔资金进行团队建设活动。团队建设活动的范围为:团队就餐、团队户外活动、团队体育活动和唱歌活动、团队软技能培训,经费预算每人每年500元,部门一般一个季度举行一次团建活动,团建活动的内容由部门内部协商确定。

而人社部门认为,小张参加的活动是其所在部门自行组织的社交活动而非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活动内容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此项活动系自愿参加而非强制参加,且下海游泳不是此次活动规定的内容,故小张所受伤害不具有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工伤认定要素,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小张在参加其所在部门在星海湾浴场举办的团队建设活动时下海游泳发生溺水事故,随后被送至医院抢救,于次日下午医治无效死亡。小张所在单位设有激励经费制度,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经费用于开展团队建设活动。此次部门组织团建活动前曾经向单位申报过经费,活动前已通知参加人员自备游泳衣游泳裤。

法院认为,小张所在部门组织的团建活动是职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是单位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和睦,增强职工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与工作存在关联性,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小张参加部门组织的团建活动应视为因工外出,在参加团建活动中发生溺水死亡,应当属于工伤。

今年6月24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说法

王金海律师说,现在不少单位都组织团建活动,入夏之后在海滨组织团建活动时,一是活动时间、活动内容要按规定通过单位部门报批,要有书面的团建计划和参加团建活动人员名单。二是在具体组织团建活动时,要严格按计划进行,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职工安全。三是参加团建活动的员工一定要有工伤保险,职工在团建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后才有保障。

编辑:李兆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