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爱犬市民,这些养犬规矩要知道!

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部署,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着力推进解决影响公共安全的涉犬突出问题,不断强化养犬专项治理。年初以来,出动警力4800人次,捕捉流浪犬540余只,处理涉犬投诉举报860余件,发放宣传材料8万余份,对违规饲养禁养犬行为实施行政处罚5起。


★ 依法、文明养犬相关规定


为维护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遵守《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二、任何个人和单位养犬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除盲人自用导盲犬以外,在市区内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四、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是携带犬只外出时,要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绳链进行牵领,并且请您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同时,倡导大家尽量在19时后至次日7时前遛犬。


(二)是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三)是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是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五)是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时,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六)是给您的爱犬一个合法的身份。请您到居住地派出所为爱犬免费办理养犬登记证;也可通过手机扫码下载辽宁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平台App或登录http://pc.zwfw.gat.ln.gov.cn就能轻松申请办理。办理犬证时,应携带个人身份证明、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两张犬只的两寸全身彩色照片。


★ 违规养犬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对违规养犬行为将进行如下处罚:


一、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二千元罚款。


二、在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三、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四、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五、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六、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百元罚款。


七、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公安机关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规养犬的各类问题,大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养犬管理大队举报电话:87110855。


编辑: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