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老乡安吊篮男子坠楼身亡,谁来赔偿?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万恒

在大连打工的山东人王东(化名)到妻子的老乡唐女士家安装室外吊篮,在施工期间从楼上坠下,经抢救无效死亡。王东死后,关于赔偿问题家属和唐女士产生了争议。家属称,王东和唐女士关系很好,当天是去帮忙的,唐女士应该负责赔偿。而唐女士则称,当天王东是自己花了80元钱雇来安装吊篮的,坠楼是其个人问题,自己不应赔偿。双方争执不下,王东的家属于是将唐女士起诉到高新园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79万余元。近日,高新园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唐女士承担15%的责任,赔偿王东家属12万余元。

王东从山东来连打工,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其妻子和唐女士则都是黑龙江来连工作的老乡,两家平时关系不错。2019年10月,唐女士联系王东,到其位于大连高新园区的住房制作安装室外吊篮。2019年10月20日早上8点,王东自带制作好的吊篮及工具到达唐女士家,与唐女士一起吃了蒸饺后开始安装吊篮。

安装过程中,王东说自己需要新的膨胀螺丝,让唐女士下楼购买。唐女士购买后在返回途中,发现王东从高空坠落受伤,赶紧将他送到医院抢救。但王东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0日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显示死亡原因:高坠。

警方在事发后给唐女士做了询问笔录。其中载明:唐女士自称事发前三四天和王东联系,约好请他帮自己做一个外吊篮并安装上,付给他吊篮和吊篮安装费用80元。“吃完饭他就开始干活。安装吊篮之前,我看见卧室地上有一根很粗的绳子,我当时问他用不用把绳子绑在身上,然后把绳子绑暖气上。他说没事不用,你在厨房那边帮我提着吊篮就行。他在卧室那屋安装,我在厨房通过窗户给他打下手。我家卧室和厨房挨着。我通过厨房窗外帮他提着吊篮,他在卧室窗外安装。”唐女士这样描述事发过程。

在王东抢救过程中,唐女士支付了1300多元医药费,其死亡后,唐女士又给了王东家属1.45万元。

但家属认为,唐女士应该支付更多赔偿款。家属称,王东的妻子和唐女士是黑龙江老乡,平时以姐妹相称。唐女士喊王东姐夫。两家住在同一小区,相隔不远。事发当天是唐女士招呼王东下班后到家吃饭并帮忙安装吊篮。王东在帮忙过程中坠楼死亡。而唐女士在给了1.45万元后拒绝支付其他赔偿。于是家属将唐女士起诉到大连市高新园区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79万余元。

而唐女士则称,王东并非帮忙,当时自己找到王东要求为自己安装吊篮,王东量定尺寸后,根据尺寸定制了吊篮,事后负责安装并收取费用,当时约定的是80元。自己和王东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对王东之死不承担任何责任。唐女士说,当时自己按照王东要求去购买零件,在回来的路上,王东发生坠楼死亡事件。她不在案发现场,也没有对死者做出任何指示,对死者坠楼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王东生前做了两次心脏搭桥手术,身体存在严重疾病。死者死后家属也未对其死因做尸检,真正死亡原因并未查明,不能归责于是在安装吊篮过程中造成的。唐女士还称,自己和死者王东并不熟悉,只知道其从事电焊加工工作,再者和王东之间有明显约定价款,不符合帮工关系的法律定义,两者之间不属于帮工行为,不对死者存在赔偿责任。她给王东家属的14500元,是基于人道及给予家属关怀的补偿金,并非是赔偿款项,也并非认可双方之间具有赔偿义务。唐女士称,自己不认可任何赔偿。

高新园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王东与唐女士之间是帮工关系还是承揽关系;2.唐女士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数额。

庭审中,家属主张系帮工关系,唐女士主张系承揽关系。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在事发当天下午给唐女士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唐女士明确表示双方约定了80元的费用。该陈述能够较为客观反映案件事实。法院认定双方约定了费用。双方之间的关系更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东在安装吊篮过程中坠楼导致死亡,且在事发时,唐女士未在现场。王东作为成年人,应合理预见高空作业的风险,但其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因此王东应对其自身死亡承担大部分责任。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唐女士在定作时未考虑王东有无高空作业资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唐女士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唐女士赔偿王东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万余元。

编辑: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