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海洋环境!《大连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亮点解读来了

天健网消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葛春家)《大连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6日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8月5日省十三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都有哪些具体内容?亮点有哪些?8月18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大连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解读和说明。


据悉,《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大连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共七章五十九条,分别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海岸带保护、海洋污染损害防治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海洋环境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提起海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作用。


压实政府和相关部门主体责任


《条例》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全面梳理、调整和明确。一是《条例》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的职责,二是规定了涉海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明确承担海洋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并落实海洋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职责。为乡镇(街道)配置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三是明确了负有海洋环境监管主要职责的部门职责。


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通过统筹划定优先、重点和一般三类环境管控单元的具体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明确开发建设活动的限制性要求,从而引导区域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是从源头强化海洋环境保护,促进涉海行业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优化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的重要途径。为此,《条例》第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管控要求,依法明确本市禁止和限制发展的涉水涉海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调整优化不符合海洋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


建立湾长制  设立巡海员


从改善海湾生态环境质量入手,压实地方党委政府海湾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是构建护海治海长效机制的关键。建立以“湾长制”为抓手的陆海统筹协调机制,则是推动海湾生态环境标本兼治的有力举措。《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应当建立市、区(市)县两级湾长制,并设立乡级巡海员。湾长应当负责落实陆海污染物排放、海洋空间资源管控和滨海沙滩景观整治、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完善海洋环境污染应急体系


为促进政府和企业之间共享应急资源,实现应急资源利用的优化,提高海洋环境污染应急联合响应速度,提升海洋环境污染应急工作效率,需要进一步完善海洋环境污染应急体系,细化和明确政府及其部门、涉海企业和单位的海洋环境污染应急工作职责。为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海上污染处置应急预案;发生海上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损害。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联合应急响应机制,整合全市海洋环境污染应急物资、设施、设备以及救援队伍等应急资源,实现科学调配和资源共享”。


细化养殖管控措施


鉴于我市当前养殖业高密度、高投入、高产出、高污染的现状,治理养殖污染已成为控制面源污染、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为此,《条例》从畜禽养殖和海水养殖两个方面的分区管控、污染物排放、饵料用药等提出了具体措施。


强化海岸带保护


我市拥有长达2211公里的海岸线,一旦遭受破坏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且修复代价极大。《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将“海岸带保护”单列一章,提出了强有力的管控措施,对填补我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地方立法空白,有效解决和应对我市岸线破坏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明确海岸带规划编制,强调分区管控;二是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三是实行最严格围填海管控措施,保护海岸线;四是加强用途管控和生态损害修复,保护滨海湿地。


建立海上环卫工作机制


为了切实解决海洋垃圾污染问题,实现“水清滩净”的海域环境,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根据渤海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条例中明确作出了建立海上环卫工作机制的规定。


加强船舶污染物污染损害防治


为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监管,切实减轻船舶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市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机制,并对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实行监管联单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评估联合机制运行情况,并协调解决联合监管中的突出问题。”


同时,为强化陆海污染联防联控,《条例》还进一步细化了港口污染防治管控措施,并从入海排污口管理、排海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临海农村生活垃圾及污水治理、临海化肥农药污染防治、渔港污染防治、海上作业污染防治等方面对陆源污染物的防治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编辑: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