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营造干事创业良好环境

——市审计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大连市经济责任审计容错纠错暂行办法》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邵海峰

为进一步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鼓励干部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中共大连市委审计委员会近日印发《大连市经济责任审计容错纠错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市更好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推进干部履职尽责的重要举措,也是激励干部大胆作为、敢闯敢试的机制创新。就《办法》的制定印发和具体实施等问题,市审计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问:研究制定《办法》,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请您介绍一下背景和过程,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办法》的起草背景主要是:一是上级文件依据。2019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对领导干部审计评价时,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正确把握容纠并举的原则,鼓励干部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二是市委、市政府要求。2018年8月,印发《大连市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及6个配套文件,对激励干部担当作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等作出规定。三是现实需要。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定责评价。许多领导干部反映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四是经验借鉴。起草过程中充分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审计机关比较成熟的审计容错纠错制度和实践经验做法,将“三个区分开来”与审计业务体系贯通衔接,使办法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

《办法》征求了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经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市委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探索建立经济责任容错纠错机制,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和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重要举措,是更好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激励干部新担当新作为的现实需要,对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营造干事创业良好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问:《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适用于经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由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组织开展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领导干部为推动改革发展,勇于创新和担当作为,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失误错误的问题,对此类问题在报告中如实反映,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不作负面审计评价,可以免责或从轻定责,但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纠错整改。

问:审计容错纠错遵循什么原则?

答:《办法》明确了审计容错纠错要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坚持“一事一议”、审慎容错。发挥审计“防未病”作用,对审计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边审边容边纠。

审计容错纠错应当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执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精准适用情形,对符合审计容错情形和认定条件的,要严格按照程序予以认定。坚决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对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权钱交易、骗取财政资金、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问题,要始终坚持“零容忍”,坚决查处。

问:哪些情形可申请容错免责?

答:审计容错纠错,坚持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办法》明确了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造成损失浪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6个方面26项审计容错具体情形。

如,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打好三大攻坚战等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推进保障改善民生和政府投资项目等重点工作中,因先行先试、创新思路、大胆探索,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在推进重点产业发展及国有企业改革创新中,严格执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但因缺乏经验、无先例可循,出现探索性失误、偏差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再如,由于新旧政策衔接时间较短,对部分政策对象或事项未及时按新政策执行,导致执行结果与新要求不一致,但事后及时弥补的。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中,因形势紧急、国家政策调整、实施条件变化及其他不可预见原因,造成相关程序不到位、终止实施或进展迟缓、设计变更、资金滞拨、投资增加的。在应急抢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采取临时性、超常规措施,在程序上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带来一定政策风险或投资增加的。

问:除符合容错情形外,还要把握哪些认定条件?

答:《办法》规定,对符合容错情形的问题要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历史地、客观地、全面地综合分析研判。重点从7个方面来认定是否容错免责:

一是分清是为群众利益和整体利益,还是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利益。二是分清是在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尚未明令禁止前实施的,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三是分清是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精神,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四是分清是经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程序,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五是分清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偏差,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贪污腐败。六是分清是有利于深化改革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生态环境保护和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还是阻碍改革创新,干扰经济社会发展,破坏生态环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七是分清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慢作为、不作为,甚至掩盖过失、知错不改、任由消极影响蔓延或损失扩大。

问:请具体介绍一下容错免责的认定程序?

答:审计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是提出申请。对符合审计容错情形和认定条件的问题,经被审计单位党委(党组)同意,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或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环节,向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是调查核实。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容错申请,由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组织核实。对符合容错免责认定条件的重大问题,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是集体审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容错申请,须经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于特别重大容错事项,报市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审定。

四是反馈备案。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应及时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反馈容错认定结果。容错纠错问题应进行登记存档备案,相关资料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入相应的审计项目档案。

问:对经认定予以容错的问题,要如何处理?

答:《办法》规定,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如实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经认定给予容错的问题,要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表述问题的同时,注明经审定给予容错处理,不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界定,不提出问责建议。

坚持容错纠错相结合,对经认定给予容错的问题,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同时要按照审计整改有关规定对纠错改正情况定期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问:容错免责结果如何运用?

答:《办法》规定,审计容错纠错情况应当随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一并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同时送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

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容错纠错情况的综合分析,对容错免责认定中发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应认真研究其表现形式、成因及对策措施,提醒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关注,及时清理修订有关规章制度,推动历史遗留问题解决。

编辑:唐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