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代发展同行 与改革创新同步

大连市人大法制委 郝斌

1986年,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了地方立法权。35年来,我市立法工作始终坚持与城市的发展同频共振。截至2020年7月,共制定地方性法规83件,修改66件次,废止23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60件,为我市的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我市地方立法的主要发展历程

回顾我市35年的地方立法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起步探索阶段(1986-1999年)。1986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成为我市拥有的第一件地方性法规。1987年,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成为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件地方性法规。这一时期,我市地方立法精准聚焦促进开发区建设、保障外商来连投资等方面的立法需求,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49件,修改6件,废止3件,初步搭建起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基本框架。

规范完善阶段(2000-2010年)。2000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出台为标志,我市立法步入规范化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4件,修改30件,废止16件。2001年,出台《大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这是我市第一件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这一时期,我市社会领域立法取得长足进步,先后制定多件有关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注重推动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制定《大连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等。

创新发展阶段(2011以来)。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后,我市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20件,修改30件,废止4件。围绕“四个中心”建设,制定《大连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大连市推进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及时出台《大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以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形式完成《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大连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和制定工作。设立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组建地方立法专家顾问团队,开展立法论证、听证等多项地方立法创新实践,构建起以立法条例为核心的1+X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

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就

坚持自觉把党的领导放在首要位置。坚持地方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地方立法工作放在全市发展大局中来,确保党的政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对立法规划的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制定等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坚持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在立法项目的选择确定上,始终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关系最紧密的现实问题作为立法着力点。在法规的审议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合理利益诉求,不断加强特殊群体权益的保护。在立法程序和立法流程上,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地方立法的社会效果不断显现。

坚持将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落到实处。注重发挥立法顶层设计的引领、保障作用,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组织、协调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立项主导,把重大分歧和矛盾焦点解决在法规起草阶段。通过法规宣传及实施主导,保证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坚持围绕中心,立法与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密结合。围绕推动经济领域高质量发展,形成了涵盖“四个中心”建设、市场规范等方面的16件地方性法规。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形成了涵盖教育医疗、弱势群体保护等方面的15件地方性法规。围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形成了涵盖污染防治、海产品保护等方面的9件地方法规。围绕创新社会治理,形成了涵盖市容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12件地方性法规。围绕民主法治与文化建设,形成了涵盖保障常委会依法履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8件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有力保证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全方位发展。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于强整理)

编辑:唐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