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市民注意了!如有这些行为犬只将被“强制收容”
天健网消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冉嬛)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遛犬不束犬链、不及时清除粪便;遗弃、虐待犬只……城市中经常出现的这些违规养犬行为,不但影响市容环境,而且容易导致邻里之间出现小摩擦。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如果不文明养犬,不但爱犬有可能被强制收容,主人还将面临经济处罚。
警方捕捉流浪犬
【整治】
昼夜巡查 清理捕捉流浪犬800余只
近日,我市警方持续开展流浪犬清理收容行动,特别是针对背街小巷、拆迁废墟、闲置空地、景区山林等流浪犬易于聚集区域和时段,整合专业稽查人员和捕犬装备,加大巡查力度,实行错时弹性工作的模式,先后组织40余次集中“攻坚战”,截止目前,已经捕捉流浪犬近800余只。
针对一些市民出于爱心喂养流浪犬的情况,民警与这些人员逐一见面进行耐心宣传,在肯定其爱心善举的同时,讲清无序喂养流浪犬危害,建议其改变“只喂不养”、“只养不管”的做法,避免流浪犬大量繁殖甚至伤人问题发生。对有能力领养的人员督导其立即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入户饲养;对没有领养能力的喂养人,尽力说服其配合公安机关工作,送交市犬类留检所进行妥善安置。据大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养犬管理大队民警介绍,从年初对社会开放犬只领养活动以来,已经有百余只被收容的犬只被领养。
违规养大型犬,犬只将被强制收容。
【处罚】
养犬人遗弃犬只 五年内将不得再办狗证
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二千元罚款。在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百元罚款。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为此,警方提醒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依法养犬意识,不得遗弃犬只,以免对自己造成影响。市民如果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可以拨打举报电话87110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