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款500万元  机动车维修企业注意!

天健网消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葛春家)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相关经营单位注意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今日起正式施行,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上限提升至500万元,情节严重将面临停业或者关闭的处罚!

为做好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告知书 》,详细告知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主要来源、具体管理要求,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及违法举报途径等。具体如下: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告知书

各机动车维修企业、相关经营单位:

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危险废物种类多,数量大,是日常生活中产生量最大的危险废物社会源。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加强了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要求,加大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和打击力度。为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相关经营单位做好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现将有关要求和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主要来源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常见有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

二是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常见有废油漆和漆渣等;

三是废催化剂,如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等;

四是爆炸性废物,如未引爆的安全气囊等;

五是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如零件清洗过程废弃的有机溶剂、专业清洗剂、保养更换的防冻液等;

六是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如废汽油柴油滤清器、废油桶、废漆桶(喷漆罐)、废有机溶剂罐、废弃的含油抹布、喷漆车间尾气净化装置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等;

七是其他废物,包括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二、管理要求

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第八十三条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三、法律后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举报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法行为和线索,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热线“12345”,公安机关举报热线“110”。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日

编辑: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