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

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近日,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涉到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相应费用。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对夜间住宿幼儿)、伙食费和代收费。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举办者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伙食费和代收费应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幼儿园收费不得跨月预收

《办法》规定,幼儿园收费实行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幼儿因故退、转园,当月实际在园日累计不足3天(含3天)的,按实际在园日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超过3天不足10天(含10天)的,按半月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超过10天的,按全月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日据实结算。

因幼儿园原因停园的,免收相应天数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

困难家庭可获资助和减免

《办法》要求,对入园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各地要制定资助和收费减免措施,要按照省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学前教育资助的规定进行资助。

幼儿园收费

实行公示制度

《办法》规定,各级各类幼儿园应按规定在招生简章(信息)和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本园办园性质、办园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编辑: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