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老人讨薪微信聊天记录帮了大忙
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退休老人选择返聘到企业单位去“发挥余热”,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也时有发生。大连一位退休老人在接受企业返聘时,因为怕“没面子”在自己名片上印了化名,没想到企业以此为由拒付工资。
梅阿姨原来是大连市一家企业的销售员,2017年11月1日退休。之后,某机械公司的经理宋某通过微信与梅阿姨联系,聘她为某机械公司的销售经理,月工资8000元,如果能够为公司拉来客户,便按15%至20%给她提成。梅阿姨考虑到自己是退休后从事销售工作,担心被朋友知道后“影响不好”,在名片上没有写自己的真名,而是用了化名“艺琳”。
之后,梅阿姨通过电话联系她之前的客户到公司考查,推荐公司产品。三个月过去了,梅阿姨没有为公司拉来一个客户,公司也没有给她开过工资。但梅阿姨认为,自己为公司提供了服务,也付出了劳动,公司应当按约定给付自己工资。
协商不成,梅阿姨将某机械制造公司起诉到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某机械公司给付自己三个月工资2.4万元。
一审开庭时,某机械公司的宋经理称,不认识梅阿姨,只知道一个叫“艺琳”的人,且三个月没有为公司拉来一个客户,所以双方未形成雇佣关系。法院2019年8月8日作出判决,以梅阿姨没有证据证明受雇于某机械公司为由,驳回了梅阿姨的起诉。
一审宣判后,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梁照强律师担任梅阿姨的代理人,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阶段,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提取了梅阿姨与经理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梅阿姨受公司雇用,从事销售工作的事实。
二审开庭时,法律援助律师出示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了关键证据。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判决某机械公司在10日内,给付梅阿姨劳务报酬2.4万元。
贴心提示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退休人员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从事劳务活动,但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后依照《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