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聊天记录先别删 5月1日起电子数据可当“呈堂证供”
天健网消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冉嬛)微博、微信、支付宝,这些软件已然占据了现代年轻人的主要社交阵地。那么,当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这类电子证据能否成为“呈堂证供”?5月1日起,更多电子数据将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新规】
五类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提交
信息化的发展,让人们的一言一行越来越被记录,越来越“雁过留痕”。一旦发生纠纷,电子数据让事实变得有据可查。那么,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五大类各种形式:即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释疑】
电子数据应确保真实合法完整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尤其是因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等引发的纠纷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且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电子数据。因此,电子数据如何提取以及如何作为证据使用,对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使用电子数据当证据,也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的杨柳律师表示,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比如,微信记录要想作为有力的呈堂证供,还必须满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应全部截屏并打印,同时将保全记录的视频刻成光盘一并提交。为便于法官理解,在提交完整记录与视频的情况下,再节选部分重点版记录,并制作成文本提交。重点版记录应标注节选记录的生成时间。
杨柳律师提醒市民,举证时应携带聊天所用的手机与拍摄视频所用的设备等原始证据出庭,供法院与其它当事人核对。庭前准备时还应注意检查移动设备的信号情况,避免庭审中因网络信号不佳无法展示微信证据。
【提醒】
如何保存已形成的电子证据?
1、谨慎清理微信文件
在使用手机助手类软件时,切勿清理微信文件、视频、图片或语音消息,慎用“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谨慎直接通过文件夹删除各类文件。
2、切勿依赖云端保存
同步云端的微信记录由原始记录复制而来,属于“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依据。因此,切忌将记录后同步后便以为“万事大吉”,随意清理原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