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人走路相撞,受伤一方能否向另一方索赔?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万恒

2018年5月8日上午10时30分许,张大姐在西岗区某购物中心三楼与郭女士相撞,张大姐摔倒受伤,医疗费由商场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又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将郭女士的老板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决郭女士的老板李某赔偿张大姐人民币5万余元。

张大姐是一位农民工,常年在大连打工。事发当天上午,她来到某购物中心办事,郭女士拎着一桶辣椒油在商场里左顾右盼,俩人撞在一起,郭女士的油桶掉在地上,油撒了一地,导致张大姐身体失去平衡后又滑到,重重地摔倒在地,经诊断为左髁骨骨折。

由于购物中心购买了意外险,保险公司为张大姐报销了医疗费1.6万余元。张大姐想,自己在购物中心正常行走,被郭女士撞倒摔伤,郭女士也应当承担一点责任吧?

由于张大姐是农民工,且系人身权、健康权纠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为她提供法律援助。

经援助律师调查,郭女士受雇于一家面食馆,其拎辣椒油到购物中心的目的是为有需求的外卖客户送“调料”,属于职务行为,其将张女士撞倒,系职务行为,其雇主李某应当承担责任。

王金海律师代理张大姐将郭女士的雇主李某起诉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某称,张大姐在购物中心走路较快,未履行注意义务,应当对相撞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张大姐一方则认为,事实发生完全是郭女士拎着油桶在购物中心左顾右盼,未注意到商场的消费者才发生相撞事件,责任完全在郭女士一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女士是在受雇佣过程中与张大姐相撞导致张大姐摔倒受伤,其承担的责任应当由雇主李某承担。从购物中心提供的监控录相看,张大姐走路较快且未注意避让,是碰撞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60%责任;郭女士拎着一桶油未采取有效防护且在行走过程中未注意到对面走来的行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今年9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郭女士的老板李某赔偿张大姐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

编辑: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