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期将至,若办理停供一定要在这天之前

天健网消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丁一)日前,在供暖集团春柳北收费站窗口前,家住柳华街83号2单元的苏先生办理完采暖系统未分户房屋暖气停供后,供热单位安排班组完成作业,目前,苏先生房屋的停供已完成。



 未分户房屋暖气停供需在9月30日前办理


“采暖系统未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9月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 沙河口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公共服务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据了解,《大连市采暖用户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规定,未分户的房屋申请暂停用热,用户需一次性向供热单位交纳拆除、安装供热设施的材料、作业费用,费用为每处裸露立管80元(包括恢复用热费用),每户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400元。因室内装修影响停热施工的,由用户负责装修部分的拆除和恢复,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已分户房屋停供需在10月25日前办理


另外,关于采暖系统已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10月25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办法》规定,已分户的房屋办理暂停用热,供热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停供措施,不得向用户收取开、关阀、材料、人工等费用。


对于分户的房屋,用户逾期未办理停供手续,至交费截止日也未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供热至11月15日。如用户仍未交费应停止供热,期间所产生采暖费由用户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里还规定暂停用热的房屋,用户应采取有效的保暖措施,因停供造成室内设施(比如自来水管、暖气片等)冻损的,由用户负责。供热单位应对用户的进户供、回水管采取隔离措施,因操作失误继续供热或系统水进入室内采暖设施造成用户损失扩大的,由供热单位负责。


关于恢复用热


另外对于恢复供热,《办法》规定未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需携带暂停供(用)热协议于当年9月25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已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0月25日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

编辑:唐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