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今年我市将推出首批300多套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购房人原则上持有不低于60%产权份额,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共有产权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且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吉存)我市商品房市场供应充分,实现了“高端有市场”的要求。对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实施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实现了“低端有保障”。为解决保障和市场之间的“夹心层”的基本住房问题,实现“中端有扶持”,我市日前出台了《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共有产权住房的试点建设。今年,我市将推出首批300多套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一般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销售对象、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关于共有产权住房的正式政策文件,总体上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统一部署北京、上海、深圳、成都等6个城市开展试点,总体要求是:立足当地实际,积极发展政策性商品住房,加快构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商品住房、商品住房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进一步解决好广大群众的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近年来,北京、上海、南京、深圳等城市相继出台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办法,进行积极探索。目前,辽宁省及各市还没有出台相应政策。沈阳、青岛已开展研究并计划出台。

《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共有产权购房人原则上持有不低于60%产权份额,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由市政府委托国有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持有。目前,共有产权住房申购人应当具有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的户籍、45周岁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有稳定收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均无住房,有稳定收入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我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倍数,即三口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二口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一口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倍。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我市配建共有产权住房,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开发建设条件和成本,在交通相对便捷、生活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优先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年度配建计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纳入本市供地计划管理。共有产权住房采取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和盘活存量房源的方式筹集。 

共有产权购房人可一次或多次购买增持产权份额。购房人多次购买增持份额的,由专营机构向购房人出具新购份额的购房款发票,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办理换发产权证业务,待购房人完成购买全部份额时,一次性办理完全产权登记。共有产权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未满5年的,可按购买时市场价格增持产权份额。签订合同满5年的,应按届时市场价格增持产权份额,届时市场价格由专营机构提出,市政府确定。购房人签订合同满10年仍未购买完全产权的,应按政府持有产权份额所占相应面积缴纳房屋租金,租金标准由专营机构依照届时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并收缴。

共有产权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且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共有产权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另购住房。购房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应当增购共有产权份额并取得完全产权,或由专营机构回购其共有产权住房。

我市其他区市县和先导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办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人才相对集中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和人才需求自行制定相关实施方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我市共有产权住房的试点建设,优化了我市的住房供给结构,有效增加了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进一步完善了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编辑:唐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