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来了:物业败诉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万恒

大连一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先生(化名)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多次发表言论,指责物业动用维修基金不合法、不公布账目明细等问题。为此他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近日,大连甘井子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先生的言论虽然有较为偏激之处,但“总体上并未超出业主监督物业服务的范围”。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要求。

王先生家住甘井子区某小区。2016年11月26日,经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决议,王先生当选为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就住宅维修基金提取、公示公共收益信息等产生纠纷,自2019年起,王先生使用自己的个人微信在“某小区业委会服务群”中多次发布言论,内容主要为指责物业公司取维修基金不合法、未公布账目明细、提供物业服务不合格等。

这个微信群主要是小区业主,内有498名成员。小区物业公司于2020年6月向甘井子区法院起诉了王先生。

物业公司称,王先生因不满小区物业服务,创建“业委会服务群”,并多次在该微信群散布失实言论:“小区物业去年非法提取小区五百万维修基金,已被多家电视媒体曝光……”“物业违反法定程序、造假提取物业维修基金五百万元”“街道社区物业拿着业主的钱欺负业主”等不实言论。

物业称,2020年3月10日,王先生还发表“最近物业无理由强行收取没有车位的业主停车费,限制业主车辆进入小区,以前对业主的种种违法行为没有解决,又变本加厉地欺压业主,谋取非法利益”“物业早就经费不足,都被公司内部贪污……你是非法物业,非法进入和服务小区,你物业的所有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等言论。物业公司认为,王先生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物业公司名誉,侵犯了物业公司合法权益。物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王先生立即停止侵害、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

王先生则辩解称,小区物业是前期物业,现在虽然还在小区提供一些服务,但其不是合法的物业管理机构,物业应提供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及经相关部门批准年检、审核的相关手续。王先生说,物业所说的各种问题,大多是以偏概全,自己的言论是陈述事实,没有对物业公司造谣诽谤,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甘井子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

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等权利。本案中,王先生发表言论的动机系作为小区业主对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进行监督和批评,虽然个别言辞较为偏激,但总体上并未超出业主监督物业服务的范围。

此外,物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的社会评价受到贬损并显著地降低,也未证明王先生的言论对其经营活动造成了何种损失。王先生的行为并未构成对物业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近日,法院一审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编辑: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