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决定

(2020年10月29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委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向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保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及时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及区(市)县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贯彻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严肃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现象。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统筹、监督、指导和协调,扎实提升法院执行工作公信力。

二、市及区(市)县人民法院应当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程序,健全完善执行工作制度。规范立案、审判、执行等各部门以及执行案件流程中各环节的衔接协调,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严格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退出机制和恢复执行机制。深化执行工作机制改革,加快推进执行权优化配置,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和执行权力制约。规范执行款管理工作,确保执行款项的依法及时发放。

三、市及区(市)县人民法院应当加快推进信息技术的全面应用,满足民事执行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点对点”查控系统,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有序推进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系统建设,对案件进行有效控制和精细化管理,实现执行案件全程留痕。进一步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作,完善两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实现执行现场监督及执行力量调度。加大执行信息公开力度,推进两级法院执行事务大厅建设,拓宽执行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渠道,依法公开案件执行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

四、市及区(市)县人民法院应当挖掘内部潜力,配齐配强执行工作力量,加强思想教育和作风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事业心和使命感,增强依法履职、廉洁自律、执法为民意识。抓好执行人员业务培训,着力提升执行干警办案能力,强化对执行工作各节点的监督管理,确保执行队伍公正廉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执行人员人身安全。

五、市及区(市)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措施,穷尽依法可以采取的一切执行措施,全力推进案件执行,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拓展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的受众面。对拒不执行、规避执行、拒不协助执行、干扰执行等行为,应当依法适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六、市及区(市)县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精神实质,着眼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依法适当采取财产变价措施,充分用好执行和解及破产重整等制度,规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市及区(市)县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强化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尊重法律、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提高公民法治意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高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率。引导全社会和当事人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充分认识交易风险、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充分认知并理性看待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等原因导致的“执行不能”案件。

八、市及区(市)县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当事人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畅通举报、控告渠道,规范执行异议、复议的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共同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对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妨害公务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作要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查找人民法院需要扣押的车辆,对规避、妨害、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收押。人民检察院对于暴力抗拒执行、不协助执行、干扰执行等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依法出具法律文书,畅通当事人救济渠道。

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民政、交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不动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出入境管理、招投标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通信等单位,应当认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和中共辽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健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推进与人民法院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体系,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不同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的网络化、自动化查控,健全完善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探索建立网络化查人、扣车、限制出境等协作新机制。

十一、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网络对接,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落实好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明、出入境证件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关联捆绑制度,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拦截、自动惩戒,并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者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方面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诚信环境。市及区(市)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向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送达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十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市委有关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定期交流协助执行工作情况,确保联动机制正常运转。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应当强化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开透明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向被考评对象公开考评结果,落实综合治理考评机制、约谈机制以及问题通报机制,推动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

十三、全市各区(市)县、各相关部门应当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络化管理,压实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责任,建立组织协调和奖励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发挥基层组织协助执行、参与执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四、市及区(市)县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当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规避、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人民法院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分别追究政纪和法律责任。

十五、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财政支持,加强科技投入,改善执行装备,加强执行保障,支持人民法院配足配强执行工作力量。财政部门应当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加强执行救助和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保障执行救助工作需要,促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执行不能”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十六、市及区(市)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加强对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加强对负有协助履行执行职能的监察对象的监督,督促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切实发挥协助作用。

十七、市及区(市)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依法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十八、市及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定期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或者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督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

十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