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园区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0年10月29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关于推进园区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开展园区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普湾经济区、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以及其他适合设立法定机构的园区。

二、法定机构依法设立,承担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三、法定机构主要负责试点园区政策制定、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行政审批、企业服务等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推进园区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

(一)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改革决策部署,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园区法定机构改革全过程和各个环节。

(二)坚持权责法定。通过法定授权,明确园区运营模式、机构性质、治理结构、职责权限、功能定位。

(三)坚持因地制宜。建立与试点园区发展实际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事制度、薪酬分配、激励机制、考核机制等各项制度。

(四)坚持改革创新。赋予试点园区更大自主权,积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五、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