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万元借条含有15万利息受法律保护吗?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万恒

目前,利率过高,借款人还款困难,会导致一系列道德风险;利率过低,出借人积极性不高,又会引发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那么,利息多高才是“高利贷”?借条中没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吗?

市民孙军在大连市金州经营了一家饭店,2015年6月份因饭店经营向王栋借款100万元,约定2年还款,但没约定利息。2年后,孙军称饭店经营困难,先还80万元,剩下的20万元再用2年。孙军又给王栋打了一张35万元的借条,由饭店会计孙娜作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并称,多出来的15万元是使用100万元2年的利息,孙军重新写的借条上仍没有约定利息。

去年6月份,约定的2年时间到了,孙军非但没有还钱,人也找不到了。王栋找到孙娜要求还钱,孙娜称,自己只是个保证人,王栋应当先找到孙军,只有孙军不还钱的情况下,自己才承担保证责任。无奈之下,去年12月份,王栋委托律师将孙军和孙娜起诉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孙军偿还借款人民币35万元,孙娜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还主张,自2017年6月份起,到实际还款日止,以35万元为本金,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法院受理了王栋的起诉后,在多次传唤孙军无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公告送达,缺席开庭审理了本案。

孙娜称,王栋原来的100万元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依照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所以,孙军为王栋打的35万元借条中,只有20万元是本金,另外15万元是利息,起诉后仍主张利息,王栋的主张超过国家规定,属于“高利贷”,故孙娜不承担保证责任。

王栋一方辩称,这35万元借条中的15万元确实是利息,但是属于100万元使用2年的利息,已经实际发生,不属于高利贷。2017年6月份之后,相当于孙军向王栋借款35万元,尽管没有约定利息,但因孙军违约,未及时偿还借款,故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栋一方的主张。今年11月6日,法院作出(2019)辽0213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军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王栋借款35万元,并自2017年6月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编辑: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