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一起重大安全事故中儿子变“植物人”

24年的诉讼之路……

24年后,阿诚和他的母亲终于等来了判决。

文图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

记者 赵卓

在大连市中南路大连港医院的一间病房里,白发苍苍的老母亲正在照顾瘫痪在床24年的儿子。躺在床上的人名叫阿诚,出事的时候他才23岁,如今已经成为“植物人”整整24年……阿诚的父母都已年过七十,为了给阿诚讨个说法,老两口四处奔走,早已是家徒四壁、负债累累,老父亲更是因为长期忧虑罹患了癌症。但是24年来,阿诚的亲人始终未放弃用法律的武器为儿子讨回公道,24年后,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

一次爆炸事故

变成了植物人

1996年8月,包括阿诚在内的4人在大连某公司当员工,给西岗区一大厦安装二氧化碳自动灭火器系统设备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阿诚,就是此次事故中的重伤人员,现为植物生存状态。

当年10月,大连市公安消防局向省消防局作出报告,认为事故的主要原因系二氧化碳固定灭火设备的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所致。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自动灭火器厂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同年12月大连市劳动局批复,大连某公司在安装过程中,对此类工程业务不熟练,有一定的责任。

1997年4月,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阿诚为因公致残1级。同年5月大连某公司与灭火器厂签订《赔偿协议》,对经济损失原则上由灭火器厂承担65%,大连某公司承担35%。对于阿诚1997年以后发生的歇工工资、营养费、护理费由灭火器厂每年承担2.7万元(直至死亡)。

7年维权

获赔额杯水车薪

事故发生,彻底改变了一个家庭,每年支付的2.7万元赔偿根本无力支撑阿诚的治疗费用。阿诚的母亲开始了漫漫的维权之路。

2012年,阿诚先后申请了劳动仲裁和诉讼都未得到支持。2015年,阿诚将大连某公司和灭火器厂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给付赔偿金48万余元,次年胜诉。2018年,阿诚再次将大连某公司和灭火器厂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给付护理费、护工床位费等共计56万余元。2019年法院判决灭火器厂支付护理费、护工床位费等共计22万余元,其他判项予以维持。

然而三次诉讼加起来得到的赔偿金,无异于杯水车薪。8000多天的住院和卧床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让这个家庭不堪重负。2019年11月,阿诚的母亲找到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律师。

2019年底,张律师代理阿诚向大连西岗区法院再次提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之诉。历时24年的维权之路是不易的,双方在第四次诉讼中,对阿诚是否系重复起诉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判赔偿

139万余元

近日,法院对案件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阿诚在工作中,因发生安全事故致其重伤,成植物生存状态,其损伤构成一级伤残,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灭火器厂负主要责任,大连某公司负次要责任。关于此次事故的责任划分,根据之前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的民事判决,酌定灭火器厂承担65%的民事责任,大连某公司承担35%的民事责任。因事发后,大连某公司支付了原告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且原告自1997年8月1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今,故大连某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受到侵害的时间是1996年8月20日,其多次通过诉讼向被告主张权利,并无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且原告因本次事故致一级伤残,成植物人状态,侵害行为所造成的行为后果仍处于持续的不间断状态,所以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不成立。

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如下: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等合计214万余元。被告灭火器厂按照65%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139万余元。

编辑:姜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