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官司终于有结果了

大连某公司的一下属部门组织员工到星海湾海滨浴场进行团建活动,员工小张(化名)在参加团建过程中下海游泳,不幸脚抽筋溺水身亡。经人社部门认定,小张之死不予认定为工伤。事发后,小张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儿子的意外死亡属于工伤。今年6月,大连高新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人社部门不服,提出上诉。11月1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人社部门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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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悲剧: 员工参加团建不幸身亡

小张老家在黑龙江,大学毕业后在大连高新区一家公司上班。2019年8月25日上午,小张所在部门组织员工到星海湾浴场搞团建活动。其间,小张下海游泳,因脚抽筋遭遇溺水。小张的同事们发现小张溺水后紧急展开营救,并送小张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抢救,小张因溺水时间较长,于8月26日下午不幸身亡。

小张所在公司在事发后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小张是参加部门组织的团建活动,而不是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团建活动是自愿参加非部门强制参加。2019年11月20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认定小张之死为工伤。

小张的父母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梁照强律师代理他们向大连高新园区法院提起行政起诉,要求撤销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小张是工伤的行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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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意见: 是否属于工伤引起争论

大连高新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小张的公司向法庭出具了书面证明,单位设立激励经费制度,目的是提高员工敬业度,资金专款专用,以培养团队合作意识为目的。部门经理可以利用这笔资金进行团队建设活动。

人社部门的代理人认为,小张参加的活动是其所在部门自行组织的社交活动而非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活动内容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此项活动系自愿参加而非强制参加,且下海游泳不是此次活动规定的内容,故小张所受伤害不具有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工伤认定要素,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

律师则认为,小张所在部门组织的团建活动是职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是单位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和睦,增强职工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与工作存在关联性,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小张参加部门组织的团建活动应视为因工外出,在参加团建活动中发生溺水死亡,应当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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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高新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小张在参加其所在部门在星海湾浴场举办的团队建设活动时下海游泳发生溺水事故,随后被送至医院抢救,于次日下午医治无效死亡。小张所在单位设有激励经费制度,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经费用于开展团队建设活动。此次部门组织团建活动前曾经向单位申报过经费,活动前已通知参加人员自备游泳衣游泳裤,职工在海滨组织团建活动应当包括游泳内容。

今年6月,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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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工伤应赔

一审判决后,人社部门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小张参加单位部门组织的团建活动不存在与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相联系的基本要素,也不属于小张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另外,与工作原因相关的行为,均有工作纪律的要求,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意识到下海游泳存在风险,故事故发生属于小张自愿。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单位是团建活动的倡导者、组织者、管理者、交通工具提供者、资金提供者,员工始终是被管理者状态,团建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属于工作原因。

2020年11月1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人社部门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现在不少单位都组织团建活动,入夏之后在海滨组织团建活动时,一是活动时间、活动内容要按规定通过单位部门报批,要有书面的团建计划和参加团建活动人员名单。二是在具体组织团建活动时,要严格按计划进行,加强管理,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职工安全。(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万恒

编辑: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