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出售范围明确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杨璐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落实,满足百姓的购房需求,维护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日前,我市出台《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公有住房出售范围。除别墅式、旧中式、日式、危房、具有纪念意义的保护性住房,其他所有坐落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以下统称市内五区)的砖混结构、框架结构单元式成套公有楼房(不含1999年1月1日以后单位为职工购建的公有住房),均应向具有市内五区城市户籍公有住房的合法承租人或其配偶出售。未改变住宅用途的转租公有住房不影响出售。产权(管理)单位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拒绝出售,不得违规加收除房改售房款、专项维修资金以外的其他费用。承租人或其配偶持《公有住房租赁证》等相关要件向产权(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公有住房承租人已故或迁离本市,原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外孙子女可以无偿变更公有住房承租权。承租人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时,必须先进行纳税申报,产权(管理)单位凭纳税人提供的完税证明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手续。产权(管理)单位不再收取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金5%—10%的补偿。公有住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强制收回承租人的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成本价延续执行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继续延续执行2000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房改办发〔2003〕11号)。售房单位(含代售单位)可按每套300元提取房改计算和审核手续费。此费用在售房款中列支,售房单位(含代售单位)凭相关手续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结算。

《通知》明确直管公有住房出售主体: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住建中心)负责出售。《通知》还明确自管公有住房出售主体: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自管公有住房属于国有。住房产权单位是公有住房出售主体,执行房改政策,积极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经原主管部门批复移交给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出售;企业自管公有住房产权(原实际所有权)不明晰的,由现住房管理单位负责出售;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存续的,由市推进房改售房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单位代售公有住房;接收单位、管理单位、产权单位不出售的,由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原负责企业“三供一房”分离、企业改革、改制批复主管部门组织出售;对无产权(管理)单位或有纠纷的公有住房,由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调查摸清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指定单位代售公有住房;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将相关信息共享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梳理明确以往的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相关规定可查询大连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dl.gov.cn)。

编辑: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