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关于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

天健网消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毛雪梅)为规范机构改革后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移交、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近日,《大连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为有效维护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提供了指导意见。

近年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县区不予接收国土部门移交的没收建筑物,并对后续如何处置存在疑问,亟需出台文件作出统一要求和政策指导,破解移交难、处置难的问题。在调研学习国内兄弟城市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大连市自然资源局起草《大连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共14条,明确了法律依据、适用对象、基本原则、接收单位、移交方式、处置方式等内容。明确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行业管理、有效利用、房地一体化处置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大连市域范围内,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违法用地或者政府投资项目违法用地且立项申报单位隶属于市级以下(含市级)管理的,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没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工作适用本规程。


接收单位在接收没收建筑物后,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行政主管部门和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等进行会商,制定没收建筑物处置方案,综合判定对没收建筑物依法采取完善用地手续、拆除和安排临时使用3种方式处置。没收建筑物在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消防及建筑物质量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完善用地手续;没收建筑物不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消防及建筑物质量安全等相关规定应当拆除的,由接收单位根据没收建筑物所在地报请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组织拆除;没收建筑物满足环保、消防及建筑物质量安全规范,但短期内难以完善用地手续且不宜立即拆除的,接收单位可以安排临时使用。

编辑:谭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