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制度!《大连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元月1日施行

天健网消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葛春家)《大连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于今年5月1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经8月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在国务院生态环境机构改革,即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划归生态环境部之后,制定并出台的第一部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条例》是建设美丽大连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它全面规范了大连行政区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在强化我市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法治保障和统领作用。《条例》坚持统筹陆海发展,立足大连海洋环境管理工作的实际和特点,共七章五十九条,分别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海岸带保护、海洋污染损害防治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落实“三线一单”管控制度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是指导海洋环境保护的总纲,具有指引作用。《条例》第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本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明确“三线一单”管控制度,进而明确开发建设活动的限制性要求,是从源头强化海洋环境保护,促进涉海行业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优化的重要举措。《条例》第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管控要求,依法明确本市禁止和限制发展的涉水涉海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调整优化不符合海洋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

实现海湾生态环境标本兼治

从改善海湾生态环境质量入手,压实地方党委政府海湾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是构建护海治海长效机制的关键。建立以“湾长制”为抓手的陆海统筹协调机制,则是推动海湾生态环境标本兼治的有力举措。《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应当建立市、区(市)县两级湾长制,并设立乡级巡海员”。

完善海洋环境污染应急体系

制定科学具有可操作性的海上污染处置预案,当发生海洋污染事故时,按照预案全市各方形成快速响应,迅速联动,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第一时间控制、减轻或者消除污染损害是海上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海上污染处置应急预案;发生海上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损害。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联合应急响应机制,整合全市海洋环境污染应急物资、设施、设备以及救援队伍等应急资源,实现科学调配和资源共享”。

细化养殖管控措施,加强面源污染防治

鉴于我市当前养殖业高密度、高投入、高产出、高污染的现状,治理养殖污染已成为控制面源污染、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为此,《条例》从畜禽养殖和海水养殖两个方面的分区管控、污染物排放、饵料用药等提出了具体措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污染防治规划和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求,对临海畜禽养殖和海水养殖进行合理布局,科学管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海水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

用严格的制度强化海岸带保护

我市拥有长达2211公里的海岸线,具有一旦遭受破坏便无法弥补的不可逆特点。《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将“海岸带保护”单列一章,提出了编制海岸带规划,分区管控;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措施,保护海岸线等强有力的管控措施,对填补我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地方立法空白,有效解决和应对我市岸线破坏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海上环卫工作机制,有效解决海洋垃圾污染

为了进一步净化海域景观,切实解决海洋垃圾污染问题,实现“水清滩净”,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紧扣管理形势需要,以问题为导向,根据国家渤海攻坚战要求,创新性地建立了海上环卫工作机制,明确了海上环卫工作责任主体、工作内容以及工作要求。《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力量从事海上环卫作业,配备专业作业设施设备,在本行政区公共海域开展海上垃圾打捞、海滩垃圾清理、上岸垃圾处理等环卫工作。港口、码头、海水浴场、海水养殖等水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负责其用海区域的海上垃圾打捞、海滩垃圾清理、上岸垃圾处理等环卫工作”。

编辑:唐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