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社局:隔离期间工资这样支付
天健网消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丁一)12月29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期,随着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不断深入,部分企业负责人和劳动者关注隔离期间工资应如何支付问题。市人社局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人社部相关规定,对大家比较关心的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劳动者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劳动者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生活费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但对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如何理解“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问题?
企业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包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企业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例如,某企业实行月薪制,从2020年12月21日起停工停产一直延续到2021年1月31日,其中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月19日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0天),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31日为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
对企业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要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计计算。例如,某企业从2020年7月27日起停工停产一直延续到8月10日,则此期间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企业复工复产,但2020年12月21日企业再次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则要从2020年12月21日重新计算,不得将2020年7月27日至8月10日累计计算在内。